圖書館複印文藝作品 擬限10%內容 現時文章按字數設限 版權例修訂即日起諮詢兩月
【明報專訊】經修訂的《版權條例》去年5月生效,規定公眾在「指明圖書館」複製「已發表作品的部分」時,不得超出「合理比例」。知識產權署昨日建議為《版權條例》新設兩項附屬法例,取代《版權(圖書館)規例》。擬議的附屬法例闡明「合理比例」為不超過10%,摒棄現行以字數計算「合理比例」的做法,同日起展開為期兩月的公眾諮詢。
公眾現時可在「指明圖書館」複製文學、戲劇等「已發表作品的部分」,惟不得超出「合理比例」。就如何合理使用版權作品,政府昨日公布附屬法例的諮詢文件,當中建議闡明「合理比例」為「已發表的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聲音紀錄或影片的不超過百分之十(10%)」,同時指出仍需考慮具體情G,並非「嚴格的定義」。
政府:改定義更方便用家
按照現行《版權(圖書館)規例》有關「合理比例」規定,從版權作品中複印一段文章不得超過4000字;倘複印一系列文章(a series of extracts),每段不得超過3000字,總數不超過8000字;至於其餘作品亦不得超過10%。諮詢文件解釋,現代圖書館收藏的作品不止印刷版本,建議的闡釋摒棄「字數計算」方法,可使定義對使用者更方便。
香港學校圖書館主任協會會長黃毅娟表示,學校教師不時需要複製版權作品,用作閱讀推廣、備課或教學,「都知道10%是上限」,例如在推廣閱讀策略時「可能只抽起一部分,例如封面、開首等」。她提到部分書籍較厚、篇幅亦較長,「限制4000字、8000字,(複製時)遇到的困難更加大」,相信僅限複製一成內容更易於掌握。
未發表作品 申複製須聲明
此外,擬議的《版權條例》附屬法例亦新增建議,要求申請人於申請期刊內的文章、未發表作品等的複製品時,聲明先前從未獲供應相同的複製品,又或有關複製品已經失去、損狻珝嚏F亦不再如《版權(圖書館)規例》般,專門規定標準化的聲明格式,讓圖書館必要時自行修訂或更新。
當局另建議沿襲《版權(圖書館)規例》多項條文,包括要求申請人須同時聲明是出於研究或私人研習需要、不會用作其他目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