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叛亂罪重過暴動 黎棟國:差異在國安 諮詢文件未列罰則 引外國例稱類似罪行可囚終身

[2024.02.16] 發表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事後警方起訴14人暴動罪。其中8人承認暴動罪;6人不認罪受審,其中4人罪成、2人罪脫,罪成者下月判刑。(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諮詢文件建議新增「叛亂」罪行,處理屬一個中國內的嚴重內亂及武裝衝突行為,針對比現時「暴動」更嚴重罪行。保安局前局長黎棟國認為,叛亂及暴動差異在於犯罪意圖,叛亂涉危害本港整體公共安全或國家主權;暴動未必涉危害國安,被捕人或因其他政策而上街「打砸搶」。暴動罪最高監禁10年,惟文件無就叛亂罪訂下罰則,黎稱叛亂嚴重程度遠較暴動高,估計最高刑期將高於10年。至於需否參考美國,禁止叛亂者擔任公職,他認為未必需要,解釋有別於參選條件需具體列明,相信若某人曾犯叛亂罪,政府委任或聘用時,案底自然成為考慮因素之一。

明報記者 施晉宇

暴動最高10年 黎料叛亂更高

23條立法諮詢文件提到,2019年「黑暴」期間發生大規模暴亂,實際上已危害本港整體公共安全,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惟以暴動罪處理,不論罪名或罰則均未能反映暴亂危害國安的本質;而叛國罪總體上只涉及國家與「外敵」間武裝衝突的叛國行為,在憲制和法理上是否適用處理屬一個中國內嚴重內亂及武裝衝突存疑,故建議增叛亂罪針對3類行為(見表)。

針對「一個中國內」內亂 3行為

黎棟國認為,叛國與叛亂罪應對的對象不同,叛國主要「對外」,即應對國家與其他地方情G;叛亂則「對內」,即諮詢文件提到「處理屬一個中國內」情G。

澳洲法典列6善意行為可抗辯

港府建議叛亂罪針對的其中一類行為是「意圖損害中國武裝力量在武裝衝突中形勢,協助正與中國進行武裝衝突的武裝力量」,文件提及澳洲《刑事法典》相關法例。本報翻查澳洲《刑事法典》,當中列明6類「善意行為」可作抗辯理由,包括善意發表公眾利益相關報道或評論等。

至於23條立法需否增設相關抗辯理由,黎棟國稱文件提到基本法及國際公約保障新聞自由,不認為報道及評論會觸犯叛亂罪。他相信不論本地或境外媒體均會客觀報道,即使刻意「加鹽加醋」,亦只會視乎實際情G,不排除涉煽動等其他罪行。

諮詢文件未有訂下叛亂罪建議罰則,但引用澳洲、加拿大及新加坡《刑事法典》,稱類似罪行最高可處終身監禁;另引用《美國法典》叛亂罪,即任何人煽動、發動、協助或參與任何反抗美國當局或其法律的叛亂或暴動,或提供支持或援助,最高判處監禁10年及禁止在美國擔任公職。

尋叛亂例 美憲法中心溯百年前

美國國家憲法中心「憲法日誌」主編Scott Bomboy上月撰文,引述與叛亂相關案件,追溯至1919年社會黨維克多.伯格爾(Victor L. Berger)與數名黨內領袖,被指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時在政黨刊物發表反戰文章,涉妨礙國家戰事而間諜罪成,判監4至20年不等。他上訴期間兩度當選眾議員,就任資格遭眾議院大比數否決而被剝奪。惟由於裁判官多度公開評論德裔美國人,維克多要求更換裁判官遭拒,最高法院遂推翻判決,維克多翌年再當選眾議員。

在美國以叛亂作起訴門檻高,即使逾1265人被控的國會山莊騷亂事件,迄今無人被控叛亂(見另稿)。本港類似案件包括2019年七一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立法會首次發出紅色警示要求所有人撤離大樓,部分示威者繼續佔領及闖入會議廳破壞,事後14人被控暴動罪。最後8人承認暴動罪;6人不認罪受審,區域法院本月初裁定4人暴動罪成和2人暴動罪脫,下月判刑。

2016年旺角衝突事件,前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及盧建民被裁定暴動等罪成,分別判囚6年和7年,屬判刑較重的案件。法官判刑時拒接納以政治背景為求情理由,認為讓社會錯誤以為對政府或現狀不滿便可訴諸暴力,又引述案例形容選擇參與暴動者咎由自取。

(透視23條系列.叛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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