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國罪行 「發動戰爭」涵「為公共目的暴亂」 湯家驊:武力衝突損國家聲譽料觸犯
【明報專訊】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建議修訂多項「不合時宜」罪行,包括將現時《刑事罪行條例》的「叛逆罪」改為「叛國罪」。對比現行條文,構成「叛逆」行為之一是「向女皇陛下發動戰爭」,並列明兩個目的,如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女皇陛下改變其措施或意見等;新修訂建議改為「向中國發動戰爭」,但諮詢文件暫未列出需否達至指定目的方構成犯罪。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具持續性並有使用武力的衝突,又影響到國家聲譽、利益等,便有可能被視為「發動戰爭」。
明報記者 劉思昆
現行叛逆罪 「發動戰爭」列兩目的
無論是叛逆罪或叛國罪,都有「發動戰爭」的元素。諮詢文件指出,根據普通法叛逆罪的發動戰爭,「不限於真正意義上的戰爭」,而是包括「相當數目的人為某公共目的而發動的暴亂或暴動」,故實際上同時涵蓋涉及其他意圖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
湯家驊認為,任何人都能了解什麼是「發動戰爭」,以往的限制屬殖民地時代的條文,無法與現G相比。他指出,新加坡亦有類似法例,規定任何人向政府發動戰爭或意圖、教唆發動戰爭即屬違法,可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
是否涵蓋台人 張欣宇:政府應詳解
現行「叛逆罪」的適用範圍包括任何人,擬議條例的範圍則針對中國公民及特區居民,包括永久及非永久居民,在香港境內外犯罪者亦涵蓋在內。以「港漂」為骨幹組成的香港新方向,該政團立法會議員張欣宇認為,相關修改僅為修補法例的邏輯問題,因外籍人士本來無效忠中國,因此無法叛國。他未直接回應該例會否引起「港漂」圈的憂慮,認為日後所有中國公民、包括以本港作跳板到海外做出分裂國家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者,亦可循法律追究。
至於中國公民是否包括台灣居民,本報昨向保安局查詢,截稿前未有回覆。張欣宇則認為定義上台灣居民理應視作中國公民,認為政府需詳細解釋,若有關人士在港干犯「叛國罪」要如何處理。
政府亦建議修訂原有有關禁止殺死或傷害女皇陛下等行為,以及意圖做出前述行為並公開表明意圖的條文,指該部分不合時宜。
新西蘭叛國可囚終身 合謀最多14年
諮詢文件暫未列出叛國罪的罰則會否與現時叛逆罪看齊,特區政府發言人回覆稱會盡快考慮蒐集到的意見,並進一步細化及完善建議罪行的方案,在制訂罪行罰則時會參考國家、本港以及外國相關法律。翻查本港及外國相關條文,本港叛逆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與英國及澳洲看齊。加拿大及新西蘭則按犯罪程度處不同罰則,如新西蘭叛國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而合謀叛國罪則判監不多於14年。
另外,政府建議將現時的「叛逆性質的罪行」改為「叛國性質的罪行」,如某人意圖干犯「叛國」罪並公開表明該意圖,則屬違法,適用對象同限於中國公民。
(透視23條系列.叛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