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盡量寫明泄密豁免情G
【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諮詢文件建議擴大「國家秘密」涵蓋範圍,至於會否參考2002年草案,將公共秩序安全、公眾健康、官員濫權及不法活動等列為抗辯理由,律政司長林定國昨稱,現階段難確定會否涵蓋上述範圍,會考慮昔日建議背後理念及參考外國情G,草擬時盡量具體寫明例外情G,不希望日後被濫用和誤用。他強調豁免情G包括是否涉及嚴重性及緊急性等客觀因素,「較粗鄙說法可能涉及死人U樓,人數很多情G」,以及考慮有否其他方法披露秘密等。
謂視嚴重緊急性 另有方法披露否
國家主席習近平數年前訪港,多間傳媒曾報道警力部署消息。被問及日後引述消息時如何確保獲合法授權披露,保安局長鄧炳強認為,除判斷相關資訊是否涉危害國安外,記者接獲消息時,需考慮消息人士有否披露相關資訊權限,強調「並非他(消息人士)告訴你,你(記者)就隨便說」;另考慮消息人士是否容許記者發布,判斷有否合法披露權限。
諮詢文件建議新增「境外干預罪」,並以「境外勢力」取代「敵人」概念。至於「境外勢力」是否僅涵蓋《社團條例》中外國或台灣政治組織,鄧炳強引述諮詢文件第五章,提到涵蓋任何外國政府、境外地區或地方當局、境外政治組織等,以及其關聯實體及個人。
可否報警力消息 鄧:需辨線人權限
被問及獲外國政府資助的大學及媒體是否涵蓋,以及怎麼釐定「受相當程度控制」,鄧稱同時參考有否觸犯「配合境外勢力情G」才能判斷,包括:一、境外媒體有否受監督、控制或被他人資助,二、是否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的陳述,三、達至干預效果。鄧形容要「三連中」加上有犯罪意圖才有可能違法。
有傳媒引述外媒稱,在23條及《港區國安法》互相配合下,本港與內地司法制度差異將徹底喪失,甚至形容本港會徹底被「大陸化」。林定國「百分之一百不同意」,提到23條屬本地立法,由草擬、調查、檢控以至審判都是「一條龍」,突顯一國兩制下港府獲賦權立法,「何來與內地制度混在一起或模糊化」。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