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未接2退稅支票再求直接轉帳 華漢多收款項拒交還 覆核敗訴
【明報專訊】一名華人男子以搬家為理由,聲稱未收到退稅支票,獲得加拿大稅務局的直接打款,之後還被兌現。稅局隨即進行調查,認定該男子多收了退稅款因此要求他退還錢款。此人不肯接受還申請司法覆核,結果被聯邦法院以過期為由輕易駁回,還需向稅局支付1000元的堂費。
法庭文件顯示,王某(C. Wang)於2019年10月提交了2018年所得稅申報表,希望能拿到政府的貨勞稅退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harmonized sales tax(GST/HST) credit)。但他沒有告知稅務局(CRA)自己已經搬了新家,因此稅務局根據規定,要求他先更新地址,然後才能給予分期付款退稅。
王某於2020年9月向稅務局更新了地址,於是稅務局寄來一張435元的退稅支票。但王某在10月份聯絡稅局稱,沒有收到支票。於是稅局又寄出第二張相同面額的支票。
到了2020年11月,王某更新了自己的銀行資訊,允許稅務局直接將退稅款打入他的銀行帳戶。同時他又聯絡稅局稱,前後兩張退稅支票他都沒收到,於是稅局就直接轉款,於2020年11月30日將那筆435元直接打到王某的帳戶上。
但到了2020年12月和第二年的6月,那兩張「失蹤」的退稅支票先後都被兌現,這等於是同一筆退稅款被先後兌現3次。這樣反常的情況立刻引起了稅局的警覺並展開了調查。
稅局在2022年3月向王某去信告知,稱王某多收了退稅款870元(435加435)元,稅務局將在今後的分期退稅中扣除這筆金額。
對於稅務局的這個決定,王某提出要進行司法覆核。而收到申請的聯邦法院曼森法官(Justice Michael D. Manson)則指出,上述問題應向加拿大稅務法院提出,因為加拿大稅務法院對此擁有專屬管轄權。
而且稅務局扣稅的決定早在2022年3月就已通知王某,而王某一直拖到當年8月才提交司法覆核申請,已遠遠超出了法律允許的30天提交申請期限,而王某又沒有向聯邦法院提出延期的要求,沒有對延誤做出合理的解釋。
曼森法官判決稱,王某的申請「非但不屬於聯邦法院的管轄範圍,且已經過期,因此我完全無需考慮稅局向申請人(王某)所謂付款問題的來龍去脈,或申請人所要求的補救措施。因此申請人的申請被駁回,而且還需向稅局支付1000元的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