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狎幼妹判感化 官:父母難辭其咎 事主案發時3歲 求情信指被告「稱得上好兄長」

[2023.12.09] 發表

【明報專訊】 22歲冷氣學徒12年前,要求當時僅3歲的胞妹替他口交,7至8年後他邀請胞妹共浴並非禮她,直至胞妹前年因抑鬱而自殘才揭發。他早前認罪,昨於區院接受判刑。法官郭偉健指出被告犯下大錯,惟他的父母也難辭其咎,感化報告指事件源於父母對於孩童成長缺乏敏感度。考慮被告近年飽受情緒煎熬,加上事主原諒被告及冀一家團圓,故接納報告建議而判處被告接受18個月感化令。

報告指被告見父母偏心胞妹會頭撼牆

被告Y.L.P承認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罪。

法官郭偉健昨引述兩兄妹的精神科及心理報告指,事主X升中後被分配進精英班,但她對自己學習能力欠缺信心,加上她想滿足父母眼中認為她是「陽光女孩」的形象,形成現在的壓力,而X對自我負面及批判的想法源於童年的經歷;被告童年成績不佳,X出生後成為父母的焦點,他每當沮喪或見父母優待X時會用頭撼牆,小三時開始接觸色情影片。被告將事件歸咎於童年的性好奇、父母不在家而失去自制力,及自認為對X受父母優待的報復方式等。

被告感化報告則稱,事件源於父母對於孩童成長缺乏敏感度,但被告獲家人原諒及支持,可予以機會。郭官稱,被告初犯時未必如成年人般能分辨對錯,對性好奇卻缺乏性教育,他得不到父母合適關注,亦不懂如何處理性的資訊,被告犯下大錯,惟他的父母也難辭其咎。

郭官認同監禁並非一定的選項,如X為被告寫信求情,不但原諒被告,亦指出被告過往陪伴與照顧她,稱得上是一名好兄長。加上被告因本案被禁返家以免接觸X,長期獨居與擔心刑責形成情緒抑鬱,郭官認為可算嘗盡苦果,終判處被告接受感化令。

事主抑鬱 前年自殘入院揭發

案情指,被告10歲時,曾要求3歲的X替他口交,並在X手掌射精;被告年約17至18歲,他提出與10歲的X一同洗澡,叫X替他手淫,又在洗澡時摸X胸部和私處。兩罪皆發生於父母不在家時。2021年11月1日,X因抑鬱和自殘行為入院接受精神治療,翌月她向醫生透露曾多次遭被告性侵。

【案件編號:DCCC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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