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國立法打擊外國賄賂貪腐 經合組織批評執法檢控疲弱
【明報專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一份新報告表示,加拿大25年前立法禁止加國公司和行政主管用賄賂方式取得外國合約,而迄至今日,加國調查的反貪腐案件數字「仍極低」。
OECD報告指出,自從《外國公務員貪腐法》(Corruption of Foreign Public Officials Act)1999年實施以來,只有9宗調查案最終被提起刑事指控,4人被定罪,4家公司被制裁。
因為沒有量刑指引,多數案件都是透過認罪協議結束且公布的資訊有限。報告表示,賄賂外國官員的罰款在加拿大如何計算沒有透明的公開資訊。
多倫多律師、McCarthy Tetreault律師行合伙人波斯卡里奧爾(John Boscariol)表示:「很遺憾,這不是好消息。」他指出:「該報告強調了我們許多人多年來一直提出的一個重大擔憂,即缺乏關於已解決的外國賄賂案件重要要素的公開訊息,以及自我報告缺乏明確性。」
OECD報告表示:「由於公開的案件資訊有限,很難查明(加拿大官員)在偵查、調查和起訴外國賄賂方面存在缺陷的根本原因。」
OECD呼籲加拿大皇家騎警和聯邦檢察官檢討和分析自身,以了解為什麼執法數字如此之低。
不過根據根據OECD報告,在2018至2022年底期間,騎警外國賄賂與貪腐組啟動31項新調查,同期也結束至少33宗調查。OECD工作組表示,自該機構上次檢討以來,騎警偵辦的外國賄賂案件數字急劇上升令人欣慰,但這些案件很多有始無終卻令人失望。
報告指出,鑑於加拿大的經濟規模和許多大公司經營的行業,因調查而導致起訴的案件應該更高。美國和英國起訴賄賂外國官員的案件數都更多。
OECD指出,加拿大最高法院2016年的佐敦判令(Jordan ruling),為任何被告的庭審期定下了時限,這可能是限制並損害成功起訴的一個因素,特別是因為賄賂外國官員的調查較為複雜,需要更長的時間才能完成。
一個例子是在2019年,魁省高等法院法官宣布停止對工程集團SNC-Lavalin前高管貝巴維(Sami Bebawi)的刑事檢控,認為他在合理時間內的上庭權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