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得直 陳虹秀脫暴動罪重審 上訴庭:原審犯錯 控方對留港4人證據絕不薄弱

[2023.07.15] 發表
陳虹秀昨天到高院聽取上訴結果,她稱有心理準備案件發還重審,自言「年紀大就無所謂」,但對年輕人不理想,另在facebook帖文表示「都係再打仗」,從來問心無愧,「一直做緊自己認為社工應該做洁v。(李紹昌攝)

【明報專訊】涉2019年反修例暴動案的「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她與另外12名暴動罪脫的被告,其後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開庭宣布,律政司就出席聆訊的4人上訴得直,下令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區院重審;其餘已離港的9人獲撤銷上訴(見另稿)。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辭批評,原審法官在法律上犯錯,「有悖常理」,未有充分考慮答辯人的行為,裁定陳表證不成立是「言之尚早」。

稱留港「預驉v

陳嘆礙青年人生規劃

陳虹秀昨日到庭聞判後表示,她決定留港「預驉v有可能被收取旅遊證件、案件重審,只是沒想過時間如此漫長,上訴拖延多時,她自言「年紀大就無所謂」,但對年輕人非常不理想,重審影響他們人生規劃,陳又說「講笑咁講,如果當時大家罪成驉A其實可能都差唔多出返薄v。

涉兩案13人 原審官沈小民

兩宗案件為2019年8.31灣仔暴動案及十一國慶灣仔串謀暴動案,原審均是已離任的區院法官沈小民。上訴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是首宗律政司就暴動罪脫裁決上訴的案件,共涉13名答辯人,出席聆訊的只有8.31案的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及陳虹秀4人;其餘9人已離港,遭法庭發出拘捕令。

上訴庭在判辭指出,沈官於8.31案裁定陳虹秀毋須答辯是法律上犯錯,有悖常理。陳曾在手持鐵通者附近以擴音器稱「唔好開槍」,逗留至少40分鐘,沈官認為陳的發言不屬威嚇,只聚焦陳的行為有否破壞安寧,沒處理她是否藉身處現場從而鼓勵暴動者及一同犯案。陳作供前無證據顯示其想法,但沈官裁定她明顯提醒警方不要濫暴,錯誤行使酌情權終止審訊。

官:延4年或致不安 重審非不公

同案7人暴動罪脫,沈官裁決曾稱,案件缺乏證據指控答辯人作出實質行為;上訴庭反駁,控方仍可證明他們「利便」暴動者,沈官分析毫無根據,難以令人信服。對於沈官裁決稱不排除有人希望見證「難得的歷史時刻」,上訴庭批評其形容暴動的說法完全不恰當,是憑空臆測。上訴庭提及,控方對留港4人的證據絕不薄弱,控罪嚴重,4年的延誤或令他們心理不安,但案件發還另一法官重審不會造成不公,辯方可依賴片段提問。上訴庭並擱置陳獲得訟費的命令。

兩人協議暴動並意識他人參與

足構成串謀

至於涉及5人串謀暴動案的上訴,則爭議若有兩人被控串謀暴動或串謀非法集結罪,協議內容是否需要包括多一人,以符合暴動或非法集結元素;上訴庭裁定,兩人協議發起暴動等並意識到他人參與,毋須證明第三者便足以構成串謀暴動等罪。上訴庭認為,原審忽略涉案單位有汽油彈原材料,事實裁斷明顯錯誤,沈官不恰當採取極其狹隘思路,沒掌握案件全貌,分析證據流於偏頗和片面;通訊紀錄可見答辯人互相認識,沈官錯誤裁定「共謀者原則」並不適用,最終裁定律政司就兩案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CACC 277、278/21】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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