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0.8公頃司長可批 田北辰:太鬆
【明報專訊】政府提出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發展局提出若影響海港不多於3年、範圍不多於3公頃的「非永久填海工程」,或不多於0.8公頃(約一個草地足球場面積)的海港改善工程,可由司長級官員批出豁免,毋須證明工程具「凌駕性公眾需要」。議員田北辰質疑0.8公頃的海港改善工程僅需「司長簽個名就得」是太寬鬆,並要求規限同一位置只能填一次,否則「不停填0.8公頃遲早個海就冇晒」。發展局長甯漢豪回應,獲豁免不多於0.8公頃的海港改善工程清單,須立法會審批,日後亦會諮詢海濱事務委員會等,形容「大家參與下制定」。
倡同一位置只能填一次
實政圓桌田北辰指修例提出不多於0.8公頃的海港改善工程,日後毋須再提供「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資料 」證明,只需司長簽名批准。他要求當局在條例列明,只能在同一個地點申請做一次工程,將維港的填海面積「封頂」,以及限制填海範圍的形狀,以免影響現有海岸線。他指0.8公頃不小,不同形態將影響海港面貌,如「好窄、好長鵅A咁一定係0.8公頃範圍內,但係維港就差唔多分開兩邊」。
甯漢豪:須立會審批諮詢海委會
甯漢豪回應,不多於0.8公頃海港改善工程的清單須經立法會審批,亦須諮詢公眾及海濱事務委員會等。至於填海形狀,她稱理解窄長的填海方案會「侵犯」海港形態,將會就此方面再三思考。
發展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劉國勳質疑,修例後工程受法律挑戰的機會會否降低;甯回應稱,條例修訂後能加強審批的制度,亦會有公眾參與,隨後會有行會審批,認為「合理性強了」,因此政府「抵擋」司法覆核風險的能力亦會相應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