擲燃燒樽定罪上訴 官指理據牽強拒批
【明報專訊】案發時就讀樹仁大學傳理系的男生被指2019年10月6日反《禁蒙面法》示威期間在深水鶪@後巷投擲燃燒的玻璃樽,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成,判囚4年9個月。他不服定罪上訴,上訴庭昨拒批許可。法官彭偉昌認為上訴理據「牽強莫名」,法庭有堅實基礎裁定上訴申請人就是投擲玻璃樽的人。
申請方指出,本案唯一爭議點在於申請人鄭永揚(22歲)是否如代表答辯的律政司所指,他是在深水鶪j埔道56號後巷向警方投擲玻璃樽的男子X。彭官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X投擲玻璃樽後轉身走入後巷,與申請人被截停的位置相同,而後巷沒其他出口;另外,申請人的背囊染有與玻璃樽內相似的高度易燃溶劑。
彭官指申請方擬上訴的理據「牽強莫名」,根本不應提出。申請人當時戴鴨舌帽、穿窄腳褲、背囊有啡色邊等,與X琣X,後巷沒其他人與其衣著相同。綜合上述因素,法庭有堅實基礎推論申請人是縱火者,故拒批上訴許可,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CC267/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