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七一遊行 藏石油氣火槍等 3未成年者判更生
【明報專訊】前年七一,有市民發起反對《港區國安法》遊行,3名未成年男女在北角梯間被搜出卡式石油氣連火槍、伸縮棍及槌子,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其中一名16歲男生認罪,其餘兩人受審後被判罪成,裁判官昨稱案情嚴重,一人及早認罪展示真誠悔意,另外兩人現亦表示悔意,判處3人入更生中心。
被告依次為關姓女生(現年18歲)、葉姓男生、許姓男生(現年均為16歲)。關及葉同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許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裁判官王證瑜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及報告稱,首被告現已知錯及深刻反省;次被告亦表示悔意,指自己一時衝動,未考慮後果,現已明白自己犯法,更令家人擔心,他明年考公開試,希望可以繼續升學,冀判入更生中心。至於第三被告,王官認為他及早認罪展示真誠悔意,但法例規定有關控罪須判以禁閉式刑罰。
王官續稱,3人控罪不同,但源自同一事件,考慮3人背景、案情等,認為判處更生中心為合適選項。
【案件編號:ESCC 249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