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涉偽造店舖盜竊調查 前上司質疑自編自導
【明報專訊】男警員涉在處理店舖盜竊案時,訛稱涉案車主拒絕落口供,令案件無法追查,他昨在沙田裁判法院否認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受審。被告的前上司供稱,因疑犯登上私家車,遂指派被告聯絡車主,惟被告指車主拒絕錄口供,又數次建議終止調查。當他發現被告得知車主向他發投訴警方騷擾的電郵後,「有理由相信被告自編自導」。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審訊今續,被告將決定會否自辯。
不足一月稱流失閉路錄影 提出終止調查
溫志煒(49歲)否認於2019年3月26日至6月4日期間犯案,承認事實稱案發時他隸屬沙田警區刑事調查隊第四隊,主管為督察林偉。2018年10月22日警方接報指沙田乙明h百佳有約2739港元的貨品不翼而飛,被告為該案調查警官,去年12月因本案被捕。
現為高級督察的林偉供稱,被告向他匯報稱有兩箱五香肉丁及兩箱Kinder出奇蛋被偷走,相信有車輛接應,惟不足一個月,被告以閉路電視自然流失為由,建議終止調查。林稱,因有路人目睹疑犯登上私家車,他不同意終止調查,茬Q告聯絡登記車主陳詩媚,惟被告稱到車主家中拍門無人應門。
獲涉案車主給上司投訴信惹疑
林後來應上級指示,要求被告向車主錄取警誡口供,及至同年5月,被告在書面紀錄中寫道,車主拒絕錄口供並問「點解一定要畀口供」,被告解釋是上司指示,又將林的電郵交給車主。
林稱,該紀錄另附上車主向他發出投訴警方騷擾的電郵副本,內文為拒絕錄口供。林質疑,被告無密碼登入其電郵,除非車主告知被告,否則「點解會知道陳小姐send電郵畀我」?他察覺有問題,有理由相信被告「自編自導」,向被告索取車主聯絡方式後,發現被告在5月初至6月初不曾致電車主。及至7月,因事隔9個月「無乜可以查」,林決定終止調查。
車主陳詩媚供稱,她登記涉事私家車後,由其父親駕駛,至於用以登記的手提電話號碼,她不肯定是否屬於父親,因二人甚少聯絡,但她從來沒有被警方通知要為店舖盜竊案協助調查。
辯方質疑陳的父親有盜竊案底,遂不想登記為車主,陳稱不能代父作答,辯方指「你鬘赫蚺@直維護爸爸」,陳反問「維護佢曮均v,強調不知道有人曾向警方發電郵。
【案件編號:STCC 37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