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過路審91日 上訴庭斥官控辯浪費資源 原審與辯方「疊聲」口角 曾下令聞「句號」方准發言
【明報專訊】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2018年處理一宗行人涉亂過馬路案件,原定審期兩天,最終經歷橫跨逾年的91天審訊,終裁定行人罪脫。她以辯方浪費法庭時間為由,下令辯方大律師及律師各須承擔訟費,兩人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裁定兩人勝訴,又批評案中不論裁判官、控方或辯方均對延誤審訊有責任,浪費法庭資源,故訟費不應由辯方獨力承擔。判辭亦詳列91天審訊內容(見表),批評何官與辯方口角「幼稚」,例如何官要求辯方在她說出「full stop(句號)」兩字才可發言、辯方大律師更問何官「你瘋了嗎」等,上訴庭決定將兩人轉介香港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以考慮應否對兩人採取紀律行動。
另外,案中尼泊爾籍被告Thapa Kamala不獲批訟費,亦入稟要求覆核。上訴庭認為她自招嫌疑,須支付訟費。
案中申請方為原審的辯方大律師梁耀祥及律師侯振輝,兩人要求法庭覆核他們各須支付29.6萬元及32.5萬元訟費的命令。上訴庭同意律政司所指,兩名申請人行為「難以接受」,但認為何官亦未盡責任,恰當管理審訊進度,控辯雙方則未能協助裁判官,其中辯方責任較重;又強調法庭不希望批評裁判官或法律代表,但不批評就難以維護公眾利益。
73頁審訊騰本 66頁口角
判辭中提及,裁判官何麗明多次與辯方口角,嚴重影響審訊進度,例如在第10天審訊的73頁騰本中,僅7頁與盤問證人有關,其餘皆是口角,當中雙方爭論幼稚,包括何官與梁耀祥陳辭時「疊聲」,何官遂下令梁須待她說出「full stop(句號)」兩字才可發言;審訊第40天,梁問何官「抱歉,你瘋了嗎」,其後撤回言論。上訴庭形容兩人「拋棄審訊時應有的禮儀和專業態度」,恐損害刑事審訊的聲譽。
辯方其後改由律師侯振輝代表,侯亦有不當言論,例如稱何官與控方「互相包庇」,又斥何官「無知」等;上訴庭認為其言論極之無禮,貶低法庭聆訊,足以轉介律師會跟進。
控方盤問多與案無關
至於控方大律師關文渭,上訴庭指出,關花6天盤問辯方專家,許多問題與案件無關,花費不必要時間。
辯方大狀律師得直毋須交訟費
上訴庭下令轉介公會跟進
判辭總結,案件各方皆對延誤審訊有責任,加上何官對辯方有偏見,故撤銷何官訟費命令,辯方律師毋須支付。不過判辭末段重申,裁決不代表上訴庭認同兩名申請人的行為,會指示高院司法常務官將事件轉介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以考慮應否對兩人採取紀律行動。
【案件編號:HCMA 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