擲磚誤殺案 辯方:死者在錯誤地點出現 指被告不知死者在場 如何參與伙同犯罪

[2022.07.09] 發表
清潔工於2019年11月上水衝突中遭磚頭擲斃,辯方昨結案陳辭。(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七旬清潔工於2019年11月北區大會堂衝突中遭磚頭擲斃,兩名青年被控誤殺及暴動等罪,昨於高院續審。辯方結案陳辭表示,本案看來帶有一種偏見,「黑衣人是壞人,清理磚頭的市民就是好人」,提醒陪審團慎防偏見。辯方又形容,事發時磚塊橫飛,死者在「錯誤的地點、錯誤的時間」出現,事件出於意外。

稱本案彷彿塑造黑衣人為壞人

首被告劉子龍現年19歲,次被告陳彥廷現年18歲,被控誤殺、有意圖而傷人及暴動罪。代表首被告的辯方大律師David Boyton首先陳辭,稱本案彷彿將黑衣人塑造為壞人,不過兩名被告都是香港市民一分子,應獲公平對待。

辯方片段截圖表示,打扮疑似首被告的男子當日一直望向傷者X,沒有發現死者羅長清倒地。對於控方指首被告伙同黑衣人犯案,辯方反問「如他不知死者在場,如何參與伙同犯罪之中,導致死者受重傷?」辯方認為,即使陪審團信納首被告為片中的丟磚者,該人也是在死者遇襲後投擲磚頭,不構成誤殺。

代表次被告陳彥廷(現年18歲)的辯方大律師蒲立新(Ian Polson)則稱,無證據顯示次被告有份丟磚和傷害死者,事件實屬意外,希望陪審團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針對有意圖而傷人罪,Boyton稱傷者X以鐵通「篤」黑衣人,疑似首被告男子為保護友人,才採取合理武力向X的背部施襲。辯方表示,假設陪審團裁定首被告為施襲者,首被告並無使用武器傷人,陪審團應該裁定該罪不成立。

蒲立新提及,次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持鋸傷人,但有關招認在警員威嚇下作出,警員亦不准次被告服用抑鬱症和驚恐症藥物,陪審團不應考慮有關證供。蒲立新又稱,警員在記事冊記錄招認口供後,沒有將完整的記事冊副本交予次被告,質疑警員刻意瞞騙。

至於暴動罪,辯方重申辯方案情,稱兩名被告或在警員威迫之下,承認參與現場示威,惟警員否認說法。聆訊下周一續,法官杜麗冰將總結證供及引導陪審團,預料下周二退庭商議。

【案件編號:HCCC 322/20】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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