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國公約懲治種族滅絕 蒐證具難度
1948年被聯合國大會採納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於1951年正式生效,當中將「危害種族」的定義訂明為「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長年來引發爭議。雖然已有愈來愈多證據顯示俄軍在烏克蘭犯下暴行,但相信要蒐證以證明莫斯科「蓄意」並對烏實行種族滅絕仍將十分困難。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CPPCG)對危害種族定義是指「蓄意」(intent)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其中一項行為:(甲)殺害該團體之分子;(乙)致使該團體之分子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丙)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G下,以珝嬤銗部或局部之生命;(丁)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之生育;(戊)強迫轉移該團體之兒童至另一團體。
「蓄意」元素具爭議
聯合國介紹種族滅絕(genocide)的網頁指出,「蓄意」是最具爭議的元素,必須證明加害者有意圖在物理上(physically)摧珙Y一民族等,而僅消滅文化或驅散該團體並不足以構成種族滅絕。倫敦國王學院國際政治講師利德梅納德(Jonathan Leader Maynard)上周三(6日)於網上論壇Just Security撰文,分析指現時雖已有證據顯示莫斯科正以種族滅絕話語宣傳對烏克蘭戰爭,但這或只為動員國內民眾支持,並非與軍事計劃以及前線行動有必然關係。
利德梅納德又指目前反映俄軍暴力行為實際性質的數據仍然混亂,國際監察組織亦暫未發出烏克蘭種族滅絕風險警示。(法新社/聯合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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