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訛稱被警帶署 盧俊宇否認誤導警員

[2022.02.25] 發表
被告盧俊宇(左圖)昨被裁定控罪表證成立後,選擇不自辯,案件押後今天裁決,昨日暫准繼續保釋外出。案中警長文嘉明(右圖)昨日庭上供稱,他因在前年11月22日看到被告的帖文,翌日下午4時許到被告的議員辦事處,詢問被告在21日發生何事。(林靄怡攝)

【明報專訊】民主黨前屯門區議員盧俊宇涉於前年11月21日,在facebook發文稱出席元朗7.21事件紀念活動時遭警員反手捉緊帶返警署。他被指事後向警長訛稱上述事件曾發生,昨於粉嶺裁判法院否認一項「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受審。辯方力陳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沒到元朗警署聲援巿民,故被告不一定向警長撒謊。案件押後今天裁決。

39歲被告盧俊宇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屯門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即他曾於2020年11月21日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意圖及故意而誤導警長文嘉明。庭上證供顯示,被告於前年11月21日發帖文後,有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他當時身處旺角一間酒樓,帖文及後已刪除。

屯門警署警民關係組警長文嘉明供稱,前年11月22日看到被告的帖文,翌日下午4時許到被告的議員辦事處,詢問被告在21日發生何事,被告回答當日在元朗警署附近聲援兩名遭截停搜查的巿民,因情况混亂,不記得在場警員的編號,亦已諮詢法律意見,不便討論事件。文嘉明同意辯方所言,兩人曾談及違泊等社區問題,但否認不曾談論21日被告聲援兩名巿民一事。

片段證離開元朗

辯方:無證據不曾到警署

文嘉明作供後,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自辯,辯方隨即作結案陳辭,表示被告沒向文嘉明指明在什麼時間到元朗警署聲援巿民,縱然控方舉證被告21日近7時離開元朗,前往旺角一間酒樓,但未能證明他7時前不曾聲援巿民,若被告確實在6時到元朗警署,即他沒向文撒謊。

裁判官水佳麗質疑,被告在帖文已指明當晚8時許聲援巿民,他與文嘉明的對話亦與帖文有關。辯方則強調,即使帖文內容虛假,亦不代表被告向文撒謊,因文只問21日發生何事,不針對帖文提問,被告亦沒向文提到帖文中遭警員反手捉緊等細節。

【案件編號:FLCC 17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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