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次被判死刑 18年冤獄 謝志宏獲賠3417萬
捲入台南歸仁區雙屍命案,九次被判死刑的謝志宏(圖),2019年改判無罪定讞,冤獄長達18年多;謝志宏聲請刑事補償,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本月間判他可獲台幣3417萬元(約157萬加元)補償金,本案還可聲請覆審。目前台冤獄補償案,以江國慶案家屬獲1億318萬元最高、其次是徐自強獲2812萬元;謝志宏補償案若依此確定,將是史上第二高。
命案發生於2000年,當年廿歲的謝志宏,同年六月廿八日起被羈押在台南看守所,2019年3月14日判無罪後獲釋,共被羈押6834天,他請求按一日五千元上限折算、總共3417萬元補償金。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原判決補償一日3500元、共2391萬九千元,謝不服,聲請覆審,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撤銷原判決發回,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改判以一日五千元折算,因此補償總金額為3417萬元。
更一審認為,謝志宏原為餐廳學徒,每月須給母親一萬二千元家用,羈押前無前科紀錄,卻喪失人身自由,家庭失序,事業中斷,且多次被法院判死,期間父親往生,自己則面臨隨時遭死刑執行的恐懼與痛苦,等到獲釋時已39歲;在監及釋放後迄今,仍因焦慮精神症狀持續就醫治療。
合議庭認定謝志宏所受財產損害、精神痛苦甚大,家人也伴隨相對的痛苦,因此改以一日五千元上限折算。(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