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街清場案擇日判 考慮署方「非自願託管」塞責否 官質疑垃圾車運走家當 政府:多且雜
【明報專訊】2019年冬至前夕,康文署聯同防暴警察「反罪惡」,於深水麚q州街公園丟棄無家者家當,涉事9名無家者向政府索償2000至13,290元不等,昨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結案陳辭。
陪同無家者索償的社區組織協會幹吳衛東表示,他們已窮盡方法取回物品,無奈地循法律訴訟是唯一且最終方法,認為即使敗訴都不應要求損失者支付逾2.6萬元訟費。審裁官林希維聽畢陳辭,將擇日裁決。
9名申索人為劉嘉曦、陳大發、陳志榮、趙金興、吳隨有、周雄光、阮少碧、熊達富、陳少堅,由社協幹事吳衛東及陳仲賢代表。
林官指出,證供不足以支持案中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情G,反之署方取走物品而成了「非自願託管者」,需以「合理程度的謹慎」態度看管物品,法庭裁決時只會考慮此法律原則,關注署方當時如何行使相關責任。
政府:物品只是搬「同等條件地」
官:不能相提並論
律政司一方回應稱,署方用了垃圾車盛載物品方便運送,遭林官打斷「點解唔可以用其他?如果齞洐曮Y垃圾,好難理解點解擺鰫U圾車」。代表稱,物品數量龐大且雜亂,一貫做法是將無人認領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3天才丟棄,本來放置公眾地方的物品亦無人看管,署方只是將其搬往「同等條件的地方」,但林官稱不能相提並論,因署方取走物品後已成為「非自願託管者」。
申索方:案發6天康署覆僅留物3日
庭上披露,案發(12月21日)後兩天,申索方曾向署方發電郵查詢。律政司代表則稱電郵屬一般查詢,未有要求署方暫緩丟棄,申索方反駁稱電郵已寫明查詢如何能取回物品,惟署方27日才回覆,當時始得悉物品只會保存3天。
【案件編號:SCTC 12525-30、12532、20434-35、37602/20、1914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