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性侵學生候懲 官斥濫用信任
【明報專訊】沙田一間中學的已婚數學男教師,試探要求女學生做他的情婦,邀請對方到其住所溫習,其間兩次指插她私處,並茼o替他手淫。經審訊後,男教師昨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非禮共兩罪成立,還押至3月18日判刑。法官練錦鴻在裁決表示,被告作為教育工作者,肩負的責任重大,不論面對多大引誘,也應有基本的自制能力,以學生福祉為重,「不應濫用其地位及學生的信任率性而為」。
面對誘惑也應自制
練官表示案件涉違反誠信和職業操守,一般須判處監禁,拒絕被告保釋並將其還押,以待索取背景報告及事主創傷報告。
根據兩項控罪,被告C.C.H.(37歲)於2013年11月29日在荃灣一單位,向16歲以下的女童X作出猥褻行為,以及於2015年3月某日非禮X。練官在裁決表示,案發時X為14至15歲,在法律上不能同意猥褻行為,法例旨在保護兒童,免受他人因一己私慾乘虛而入。練官認為被告與X的感情關係較為複雜,被告是她的好老師和聆聽者,雖然X每次事後都聲稱防備和厭惡被告,但旋即原諒對方,關係一如以往。
指兩人關係曖昧 惟權力不對等
官:案發後信息足證事件
練官稱,若被告和X的背景和地位對等,事發後X的感受及行為,會令人覺得與證供不符及有懷疑。但被告是X的教師,X年僅14歲,兩人在年紀以至權力均不對等,正好解釋X對被告防備,同時又對被告愛慕不減,兩人關係持續,並保持聯絡。
練官表示,信息可見兩人關係曖昧,被告言辭十分露骨;辯方從未指出對話虛構,練官認為辯方未能以傳聞證據反對信息呈堂。首次案發後,被告透過信息問X「你係咪第一次掂人?」X表示「就畀鬻A啦」,足以引證事件。此外,練官信納X清楚仔細的證供,即使她偶有遲疑及忘記,但最終能複述成人也會感到尷尬的情節和重要部分,故裁定被告兩罪成立。
【案件編號:DCCC 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