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年前強姦非禮3未成年表侄女 男子囚10年
【明報專訊】58歲男子涉逾30年前在漁船上非禮、指插及強姦3名當時未成年的表侄女,早前在高院被裁定4項非禮及一項強姦罪名成立。法官昨日判刑時稱,被告一直沒有被繩之於法,是因為事主案發時年紀輕,多年後才決心挺身而出。法官斥被告多次犯案是「食髓知味」,惟考慮被告初犯,且事發至今多年,判囚10年。
代號T.F.M.的被告,被控於1982、1986至1987年侵犯X、Y、Z三姊妹,於1986至1987年強姦Z。案發時X是11歲、Y是12至13歲、Z是7至8歲。
被姦事主案發時7至8歲
首控罪的案情指出,家中排行第二的Y於1982年某日遭被告用手觸摸下體。兩項非禮罪則是家中排行第五的X,於1987年兩度在船上遭被告壓在地上及脫去內褲,並感到有硬物進出其陰道。至於另一項非禮及一項強姦罪,排行第七的Z在1986至1987年間,兩次遭被告用手指插入陰道,及曾把她拉入房強姦。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有大腸瘜肉,出現手震、耳鳴,並深受壓力。法官陳仲衡反駁,指所有被告均面對壓力。對於辯方稱6至8年監禁為適合刑期,陳官指案情嚴重,被告教育程度低也非犯案理由,認為他「有社會經驗,知道條線鶱銦v。
陳官判刑時稱,同意非禮Y的情節較輕微,惟3名事主的心理報告均建議接受心理治療,反映她們受極大傷害;而被告至今僅干犯非法賭博,屬初犯者,他成家立室及有穩定工作,但並不歸類為良好品格的人。法官就首控罪判囚1年;針對X的兩項非禮控罪則判監3年。
官斥多次犯案「食髓知味」
至於針對Z的強姦罪,陳官斥被告非禮Z後「食髓知味」,且沒用安全套亦為加刑因素,就該罪判囚7年9個月。陳官表示,10年監禁足以反映本案對3名年幼受害人的傷害及被告的整體刑責,終判處監禁10年。
【案件編號:HCCC 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