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六四集結 鄒幸彤加監共囚22月 官斥漠視法紀 令抗疫努力「付諸流水」
【明報專訊】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於2021年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裁判官陳慧敏(圖)昨日裁決指稱鄒幸彤以鼓勵、說服等方式煽惑市民參與六四維園集會,即使沒有人被慫恿犯罪,仍足以構成煽惑,裁定罪成。陳官又稱,鄒案發時為支聯會副主席,其言行廣受外界關注,她煽惑他人參與六四集會,不但自以為是、「漠視法紀」,亦令市民抗疫的努力付諸流水,形容本案情節嚴重,判囚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另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2個月。
現年36歲的鄒幸彤昨日被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在無律師代表下聽取裁決。本案爭議在於,鄒去年5月29日在facebook及twitter發帖,並於同年6月4日在《明報》撰文,是否構成煽惑市民參加維園六四燭光集會。
對於鄒幸彤質疑警方不可以公共衛生為由禁止集會,裁判官陳慧敏指出,六四集會可能有過萬人參加,有可能擴大病毒傳播,裁定警方沒有越權,而六四集會為未經批准集結。
官:阻止慫恿犯罪 拘捕「制止於萌芽」
鄒幸彤在審訊提出,支聯會已取消當晚六四集會,故不存在任何未經批准集結。陳官反駁稱,煽惑罪的要旨在於阻止人慫恿別人犯罪,以及讓法律在最早可能時介入,警方拘捕鄒幸彤是將其煽惑行為制止於萌芽階段。陳官表明,本案並非打壓鄒幸彤的集會自由,因為法律從不容許任何人以違法手段行使自由,一旦僭越法律界線就會面對制裁。
官信「堅守陣地」指維園 裁文章煽惑
陳官抽取及分析涉案文章的不同句子,裁定鄒幸彤以鼓勵、說服等方式煽惑公眾出席六四集會(見圖),例如「今年6月4日,讓我們繼續以燭光為死者爭公義」,就有說服、提議的意味。陳官批評,鄒幸彤自辯稱想呼籲市民在任何地方燃起燭光,但她沒有在文中直接表達此主張,是為了推卸責任。她亦指鄒幸彤被問及「堅守陣地」一詞時言詞閃爍、態度迴避,考慮到支聯會舉辦維園集會31年,加上鄒案發時是支聯會副主席,相信「堅守陣地」是指維園,裁定涉案文章有煽惑效果。陳官提到,鄒幸彤分別在保安局禁止六四集會之後,以及六四當日發表文章,形容她撰文有「瓜田李下之嫌」,目的是召集群眾參與集會,犯罪意圖「昭然若揭」,故裁定她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誤指保釋時犯案 仍調高量刑起點囚15月
控方指鄒幸彤現時有兩項控罪的案底,涉及在區域法院審訊的2020年六四集會案。陳官判刑時,一度誤指鄒在區院案的保釋期間再犯,將量刑起點由12個月上調至15個月。鄒隨即澄清,她在區院案以傳票形式被起訴,不受任何保釋條件限制,「以當時社會氣氛,無人預期傳票案要坐監」。陳官聽畢質疑區院「無可能」審理傳票案件,惟休庭後確認鄒的說法屬實,形容剛才出現技術問題,但仍維持調高量刑起點的決定。換言之,鄒連同區院案判囚12個月,現再被加監10個月,總刑期為22個月。
【案件編號:WKCC25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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