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柱擲速龍 女編輯傷人盜竊罪成
【明報專訊】去年7.1遊行期間,警方進入銅鑼灣時代廣場拘捕多人,35歲女廣告編輯涉從商場高處向警方速龍小隊投擲一支拉帶鋼柱,她昨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盜竊及自建築物掉下物體(高空擲物)3罪成立,刑事疰a罪則不成立。法官陳廣池稱被告與他人相隔一兩個身位,故推論是被告擲下鋼柱,而非阻止他人擲柱。被告還押至明年1月13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辯方稱阻人擲柱 官:與他人隔一兩身位
辯方表示,被告楊迎曦(35歲)不打算求情。辯方早前爭議片段沒清楚顯示被告犯案,她可能阻止他人擲下拉帶鋼柱。陳官昨稱,被告不爭議曾出現在商場3樓店舖Lady M,但她沒作供,辯方不能強加上述可能性抗辯,否則她亦可能是將鋼柱掉落下層或遭人嫁禍。
爭議女性難速擲鋼柱 官指片段見曾提柱走
辯方稱,身為女子的被告難以一秒內把重6.8公斤的鋼柱「打斜飛」,陳官稱她身形不是嬌小玲瓏和纖柔,片段可見她停下戴手套後提蚇柱跑過,目的明顯是避免留下指模。陳官認為,鋼柱被人一手拋下或放在圍欄再掉下並非關鍵,被告與身旁的人相距一兩個身位,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將鋼柱擲落下層。
至於辯方稱警員有頭盔等裝備,沒證據證明被告明知警員會被擲中致傷,陳官認為說法本末倒置和混淆視聽,鋼柱雖不重,亦不輕於鵝毛,從高處擲下有可能傷及他人;被告事前徘徊及見警員才拋下鋼柱,傷害警員的企圖明顯不過,遂裁定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盜竊及高空擲物罪成。陳官亦稱,被告擲柱是「劍指警員」,意圖不是破壞指示牌,而任何高空擲物都涉罔顧他人財產,裁定刑珚o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1001/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