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語案准陪審聽中譯 終院裁不公發還重審
【明報專訊】2016年在高院原訟庭以英文審訊的一宗的士司機販毒案,原審法官在踏入結案陳辭階段,批准陪審員因應需要自行選擇戴耳機聽取即時中文翻譯,涉案司機最終被裁定兩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製造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判監26年,至今還押7年。司機基於審訊不公,就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日頒下判辭,認為原審時的傳譯安排有違司法公開(Open Justice)原則,上訴人未獲公平審訊,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將案件發還重審。
陪審申傳譯獲批 被告販毒罪成囚26年
本案上訴人陳漢榮(現年69歲)於2014年涉嫌販毒,案件2016年在原訟庭以英文審訊,當時陪審員在控辯雙方結案陳辭前向法庭申請安排中文傳譯,原審的原訟庭時任暫委法官貝珊在控辯雙方均不反對下,批准有需要的陪審員佩戴耳機聽取中文傳譯。上訴人被定罪後2020年曾上訴,上訴庭認為原審安排雖有不尋常之處,但考慮到傳譯準確,不存在重大誤譯風險而駁回。上訴人其後上訴至終院。
終院:即時傳譯有錯難知 或影響引導
終院昨日頒下的判辭指出,原文(英文)和中文傳譯版本有異,若在庭上先聽原文再聽中文傳譯,傳譯有誤可即時糾正,但本案的傳譯是與庭上所述同步進行,就算出錯亦未能發現,加上在無傳譯紀錄下,亦無法肯定是否有誤;至於聽取不同語言的陪審員,他們接受的法官總結及引導亦有所不同,即使傳譯準確,亦無法解決一連串問題。
判辭強調,司法公開(Open Justice)原則要求的是公義得以彰顯,而非假定公義已獲秉行,認為上訴人未獲公平審訊。判辭又稱,當法官不信納某陪審員明白法律程序,可視情G行使酌情權解除陪審員職責,而較可取做法是在庭上交替傳譯,但強調只為處理突發問題,並非鼓勵此安排。
【案件編號:FACC 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