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性侵13歲同學 美籍男生罪脫
【明報專訊】案發時14歲的美籍男學生,涉在前年強迫13歲女同學替他口交、發生性行為等,他否認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非法性交、及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共4罪受審,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兼得訟費。
事主認曾諮詢遭性侵朋友
現年17歲的被告,被控於前年4至5月期間某天,在香港島某個會所的2樓男淋浴間,向當時13歲的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以及同時段的另外兩天,兩度在港島另一會所與X非法性交;另被控同年6月某天在赤柱大街某樓宇天台聲稱不會離開上址,促使X作非法的性行為。
裁判官梁嘉琪裁決時指出,女事主X在辯方盤問下承認,身邊一名朋友曾遭性侵,故審訊前曾與該朋友談及本案,雖然對方不知案件詳情,但曾就如何應對辯方律師給予建議,梁官憂慮X或在無意識下受人影響,影響證供質素。
梁官續稱,X聲稱事後有失眠、抑鬱等創傷後遺症,惟辯方呈堂的截圖顯示,X於案發後在社交媒體上發布參與遊艇派對的照片,當時身穿比堅尼的X站在被告身旁,加上X事後如常上學,審訊前亦在媒體上發布慶祝萬聖節的照片,梁官認為與其說法不符。另外X否認與被告有親密關係,錄取口供的同學卻稱聽聞二人有約會,兩者有矛盾之處,法庭不能穩妥地依賴X的證供。
【案件編號:ESCC 13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