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泄廉署調查 控方:林卓廷提「游乃強」名已犯法
【明報專訊】因初選47人案等案件還押的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在3個記者會上披露元朗7.21事件中接受調查、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的資料,他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受審,控方昨在東區裁判法院作中段陳辭指出,只要被告「心知肚明」游乃強涉嫌受賄而被廉署查,披露「游乃強」的名字已犯法,遭辯方質疑控方刻意扭曲條文解讀以保護廉署。雙方陳辭完畢,裁判官葉ㄚG周一(6日)將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稱有否披露調查非關鍵
被告林卓廷(44歲),否認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犯案。
控方陳辭指,賄賂案向來難以偵破,《防止賄賂條例》(下稱《條例》)立法原意是杜絕受查人知情後銷疰瓴琚A以保障調查的隱密及受查人的名譽,故禁止披露調查的條文相對嚴苛。本案而言,控方基於被告披露受查人身分作檢控基礎,有否披露調查或詳情非關鍵所在。
對於辯方早前陳辭指,被告只披露游乃強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被廉署調查,公眾知悉游牽涉《條例》下第2部罪行,是源於廉署高調拘捕被告。控方昨反駁稱,只要披露某人被廉署調查,該人或已會作出粉碎調查的舉動,「如所有披露都要畫公仔畫出腸,只要披露者立壞心腸,唔講黥X隻字(涉貪污被查),就可以逍遙法外」,與立法原意「百分百」背道而馳。
裁判官關注,控方所指是否被告得知游涉受賄被查後,即使無提游正被查,只提「廉署」和「游乃強」已屬犯罪?控方同意,惟強調視乎案情,若被告「心知肚明」游涉嫌受賄被查,單提「游乃強」的名字已屬犯罪。
辯方斥刻意扭曲條文護廉署
辯方質疑控方解讀,相等於不論提及「游乃強7?21晚入村調查」、「游乃強受查」、「游乃強被廉署查」還是「游乃強被廉署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均屬犯法,實屬荒謬,亦非立法原意,斥控方刻意扭曲條文解讀,務求在不修改條文之下,擴大限制範圍,「想廉署得到更大保護」。
【案件編號:ESCC2789/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