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棺案主犯上訴駁回 官指誤解原審引導
【明報專訊】2016年荃灣DAN6工廈石棺藏屍案首被告曾祥欣於2019年被判謀殺罪成囚終身,其餘兩人誤殺罪成各囚17年,曾祥欣上月就定罪上訴遭駁回。上訴庭昨頒下書面判辭,稱上訴方誤解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引導,認為陪審團根據所得證供,「完全有權作出」當時裁決,並總結首被告為案中主腦,沒有不合理之處。
爭議同伙非判謀殺 官:只主犯有意圖
上訴爭議首被告曾祥欣被裁定謀殺罪成的同時,其餘兩被告亦應按「共同犯罪計劃(又稱伙同犯罪)」原則同判謀殺。上訴庭認為,即使3人伙同對事主施用哥羅芳及注射酒精,亦不代表他們必定伙同謀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若不肯定3人是伙同謀殺,則應考慮各自行為及意圖,引導正確,認為代表曾祥欣的上訴方誤解原審法官引導。
上訴庭認為3人伙同施用化學物,僅曾祥欣有意圖殺害事主;第二和第三被告依賴曾祥欣,曾祥欣亦積極計劃犯案及棄屍時任重要角色,故陪審團認為曾祥欣是主腦,「毫無不合理或不符邏輯」之處。
另質疑被告品格引導 官:辯方無異議
上訴方另爭議原審法官未向陪審團指出曾祥欣有良好品格。上訴庭認為曾祥欣庭上承認曾多次作不誠實行為,而就被告品格引導陪審團的方向,亦是原審法官與控辯雙方商議的結果,當時曾祥欣代表律師沒反對,甚至稱決定「非常慷慨」。
至於上訴方爭議原審法官未有引導陪審團留意辯方傳召的法醫,指出酒精注射並非事主死因,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曾總結上述觀點;另關於剪接錄影會面片段的爭議,上訴庭總結決定並無對曾祥欣不利。
【案件編號:CACC 3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