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彈縱火男「控方好仁慈」 官:供出更多人可減刑
【明報專訊】前年10月27日晚,長沙灣政府合署捲閘遭汽油彈縱火,33歲電腦技術員被警方觀察到從該處逃走,最終被制服,在其背包內搜出易燃液體及布碎等。他昨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法官陳廣池稱,控方未有以串謀縱火起訴被告已是很大的仁慈,明言案情嚴重「監禁是唯一選項」,但若被告可向警方提供更多在場人士資料則可獲減刑,並將案件押後至8月27日判刑,其間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鄭智聰(33歲),原被控的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存檔法庭。
認暴動罪 沒控串謀縱火
法官指,被告管有長約30厘米的螺絲批,形容「成把刀咁」可插穿人心;又說被告以往並無案底,質疑他「30多歲的香港人,為何會在此時段有如此大的變化?」官指被告案發當日戴上「有如恐怖分子的面罩」,並管有涉案物品,以其裝束及動作,控方絕對有法理基礎控告他「縱火」,屆時刑期將會更長更重,因此「控方對被告都很仁慈」。
官指案情嚴重 唯有監禁
法官問辯方指,警方檢獲的8個玻璃樽是否沒證據顯示由被告管有,辯方確認。法官遂指,若被告可向警方提供更多在場人士資料,包括誰人提供玻璃樽,「可令刑期進一步減省」。
案情指,當晚7時許,約70人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聚集,警方在對面大廈天台觀察到戴上面罩、背蚇疇綠及黑色背囊的被告在外蹲下搜尋背囊內的物件,有人用黃傘遮擋其舉動。約1分鐘後,政府合署前門的一道閘外便起火,被告在閘前手持一個玻璃樽。警員見狀從停車場衝出,驅散人群,追截後將被告制服在地,並檢獲一支銀色金屬棒。
警方在被告身上及其背囊搜出一個防毒面罩、一個載有懷疑易燃物體的綠色樽、兩塊毛巾布碎、一支螺絲批及點火槍等,遂拘捕被告;並在起火處發現8個玻璃樽、一個載有白汽油的罐、10塊毛巾布碎及一些灰燼。
【案件編號:DCCC 807/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