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暴動判入教導所 中槍14歲少年求情稱沒怪警
【明報專訊】前年10月4日,元朗有示威者上街抗議政府訂立《禁蒙面法》,與便衣警發生衝突;一名便衣警稱有人企圖搶槍,開槍射中一名案發時14歲少年的左邊大腿,少年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昨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少年庭被判進入教導所,須留案底。辯方求情稱少年沒怪責開槍警員,因當時警員被暴力群眾包圍,換轉是他亦會開槍。此案是繼上月承認暴動和企圖縱火罪而被判入勞教中心的14歲少年後,第二名承認暴動罪被判刑的最年輕被告。
稱受群眾情緒影響到場示威
現年15歲的被告,早前承認前年10月4日在元朗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他另被控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獲撤控。被告的父母及親友到庭旁聽,10多名被告的朋友在庭外守候結果,有女親友散庭後告知眾人結果時不禁落淚。
辯方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求情時說,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的教導所報告內容非常正面,被告有極大悔意;其父親寫的求情信亦表示,兒子已痛改前非,承諾會好好管教兒子,冀法庭給他一次機會。駱應淦續稱,被告入世未深,受群眾情緒影響,響應連登討論區的號召才到現場,自覺受了槍傷亦是應得。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表示,考慮辯方陳辭、事件嚴重性及被告受槍傷等因素後,判他入教導所,並須留下刑事紀錄。
案情提到,涉事便衣警員當晚駕車返元朗警署,途中遭示威者包圍,要求他出示委任證,其間示威者以雨傘及鐵通施襲,兩度向他擲汽油彈。警員懷疑有人企圖搶槍,向人群開了一槍並射中被告大腿,被告事後在手術中取出3塊彈殼碎片。
【案件編號:FLCC700046/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