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於72年 原意促進衛生滅罪
【明報專訊】分區委員會最初於1972年成立,當時主要目的是推動市民參與「清潔香港運動」及「撲滅暴力罪行運動」。根據民政事務總署網站,分區委員會職權包括:1)推動公眾參與地區事務;2)就籌辦社區參與活動及推行由政府贊助的計劃等事宜提出意見、予以協助;3)就影響分區的社區問題提出意見;4)促進分區居民及區內組織的社區精神;5)提供渠道供討論關乎公眾利益事宜;6)支持在分區內推行地區行政工作。
分區委員會委員全由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委任,去年新一屆分區委員會名單出爐時,已被批評當中包括不少區議會選舉敗選人,儼如「落選人俱樂部」。
翻查臨時立法會會議紀錄,當年有官員表示,分區委員會原意是在地區層面推動市民參與政府活動,並就街道照明、巴士站等地區事宜向當局提供意見,委任成員包括區內社會各階層代表,亦冀鼓勵區內居民參與,在地區建立聯繫。
(新選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