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入境例只限禁來港客登機 大律師會促主體法例列明
【明報專訊】保安局提出修訂《入境條例》,加入保安局長可訂立規例賦權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可或不可運載某乘客或該運輸工具的某乘組人員」。大律師公會早前提出意見書,認為此舉是限制香港居民和他人離開香港;保安局反駁稱修例針對來港而非離港航機。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聲明,稱即使考慮到主體法例的概括性,為確實反映立法原意,草案理應被修訂以明確規定局長只可在針對入境航班而非離境航班,才有權禁止該人登上運輸工具,以反映其有限的擬適用範圍。
保安局日前稱附屬法例會具體
政府在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註腳提到,授權入境處長要求航空公司等不准個別人士登上飛機(或交通工具)是指來港情G。保安局發言人上周六(13日)稱,按一般做法,在主體法例訂明的賦權條文一般會較為概括和簡短,擬備的附屬法例會訂明具體細節和清晰條文。
大律師公會昨在聲明表示,草案的建議條文可能引致香港居民被禁止登上飛機或任何其他來往香港的交通工具。
公會指出,雖然保安局的新聞稿澄清了局長權力的擬定範圍其實相當有限,即相關權力只涉及入境乘客及機組人員,但認為主體法例應進一步說明,該權力不會對香港居民和有權進入並逗留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的權利造成任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