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准律政司上訴 黎智英還押 律政司:控罪可囚終身類同謀殺 保釋應更嚴

[2021.01.01] 發表
黎智英(前左)於去年12月3日及11日分別因被控欺詐罪及「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被還押,同月23日獲高院批准保釋。昨日終審法院批出律政司「臨時扣留命令」申請,黎智英要繼續還押,隨即被鐵鏈纏腰、鎖上雙手,由多名懲教人員經充氣臨時通道押解步上囚車。(李紹昌攝)
黎智英昨日再被還押,由囚車押送至荔枝角懲教所,入內時刻意停步,回頭望往山上守候記者。(馮凱鍵攝)

【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控欺詐,以及《港區國安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其後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候訊,律政司不服裁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認為國安法已顯著削弱「假定保釋」的原則,保釋門檻比其他刑事罪行高,同時要求繼續還押黎智英。終院法官昨即場頒下判辭,認為如何正確演繹港區國安法有關保釋條文具合理可爭辯之處,上訴排期明年2月1日正審,同時下令再度還押黎智英。

馬道立李義張舉能審理

同為「指定法官」

律政司早前向終院提出兩點爭議,包括原訟庭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條批准被告保釋是否屬「最終決定」,令終院有管轄權介入,以及如何正確演繹《港區國安法》涉保釋權利的第42(2)條。律政司另要求法庭批出臨時扣留命令,繼續關押黎智英(見另稿)。案件昨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以及常任法官張舉能共同審理,3人均為國安法指定法官。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引述國安法第42條,強調法庭處理羈押等規定時,「應當確保」案件公正和及時辦理,同時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有關罪行。他稱,除非法庭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認為條文已顯著削弱「假定保釋(presumption of bail)」的原則,高院早前在「唐英傑案」中裁定第42(2)條效果只是「虛有其表」的說法亦有誤。

律政司:國安法削「假定保釋」原則

辯方質疑偏離傳統做法

周天行明言,本案控罪最高可判囚終身監禁,性質與謀殺和叛國罪相同,法庭一般不會給予保釋。為保障國家安全的利益,「單是一次的潛逃或再犯都無法承擔」,認為法庭處理國安法被告的保釋時,應以更嚴格的條件審視。周又指出,人大常委起草港區國安法時,已考慮兩地司法系統的不同,認為港區國安法第42條沒提及須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條的情G,已顯示相關立法意圖。周表示,法庭不應視頒下保釋條件為降低被告潛逃或再犯風險的做法。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則表示,原審法官李運騰已考慮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他早前就「唐英傑案」的裁決亦無可爭辯之處;又認為「法庭審理保釋申請時不得考慮任何保釋條件」的說法,已徹底偏離傳統做法。

終院:只處理原審官出錯否

保釋申請應交下級法院

終院聽畢雙方陳辭,押後4小時後即場頒下判辭,認為原審法官李運騰批出保釋時,可能錯誤解讀或應用港區國安法第42(2)條,加上有關條文對《基本法》、《人權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以及港區國安法第1、3、4、5、41和42條構成影響,裁定有關爭議屬「最終決定」,終院有權介入,以及具合理可爭辯之處,批准律政司只就有關爭議提出上訴。終院同時表明,是次正審只會處理國安法第42(2)條的含義,以及原審法官批出保釋時有否出錯,正式的保釋申請應交由下級法院審理。

【案件編號:FAMP1/20】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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