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警阻採訪 記協敗訴 官:有合理爭議空間 應循民事索償
【明報專訊】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就警方未能配合甚至妨礙傳媒採訪,入稟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昨頒下判辭裁定記協敗訴。法官稱本案有合理爭議空間,但記協對警隊提出的指控涉事實裁斷,不宜透過覆核處理,涉事記者應循民事途徑索償,並強調法庭今次沒裁定警方有否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要判斷警方違法否,須透過民事訴訟全面調查。
記協失望:民事索償困難
記協主席楊健興表示對結果失望和沮喪,需時研究上訴否。對於法庭建議記者民事索償,楊說每宗個案涉不同記者和媒體,未清楚多少人會提民事索償,但強調記協呈交的記者個案均是具名,並附上片段和照片作實。楊認為民事索償有一定困難,以去年6.12金鐘事件為例,即使有片段顯示警方向記者身處的位置發射橡膠子彈,但未知子彈從哪個方向飛來,未必找到涉事警員身分。
警方歡迎裁決,稱一直尊重新聞自由和傳媒採訪權利,亦明白記者要在現場採訪拍攝;警隊會續在不影響警方行動效率前提下,盡量配合傳媒採訪工作。
記協提出超過200頁指控,涉13名記者被警員阻礙採訪或武力對待,包括被射橡膠子彈、近距噴催淚煙、遭強光照射攝錄工具及粗言辱罵等。周家明法官在判辭說,法庭收到記協入稟狀時,已知本案指控難透過司法覆核解決,應以民事入稟追討。周官稱若記者認為遭警員粗暴對待,應向警務處長或政府追討,法庭會基於事實及情况裁決。周官強調非鼓勵任何人採取法律行動,事主可自行決定是否興訟。
官:司法覆核無法裁指控屬實否
警方協助採訪責任非絕對
記協早前提出,即使法庭不能就13宗個案作事實裁斷,亦可視之為有表面證據的「假定事實」(assumed facts),裁警方阻採訪,違基本法第27條及人權法第16條。周官在判辭表明,記協提出的做法不恰當,因與訟各方沒同意以「假定事實」為基礎,而記協呈交個案範圍甚廣,不止個別事件,部分更備受爭議。
周官認為,如記協針對警方指控屬實,在欠進一步解釋及證據下,警員無疑未能配合、甚至妨礙傳媒合法採訪,法庭可裁定警方違法,但這樣無法達到真正的目的;關鍵問題在於指控是否屬實,而本宗司法覆核無法處理這議題。
周官指出,雖基本法及人權法列明警方有責任助傳媒採訪,但法庭不宜頒下籠統模糊的裁決,因相關責任非絕對,亦要考慮警方維護法紀職責、示威者和記者行為合法性等,且警方享有廣泛酌情權採取適當做法,故裁定記協敗訴。
【案件編號:HCAL2915/19】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