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公司查冊 新聞界有可能涉虛假聲明
【明報專訊】「查車牌」的申請欄寫明,提供失實資料即屬違法,可被判罰款或監禁。土地註冊及公司註冊的查冊雖無相同的訂明,但與「查車牌」一樣,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監管,在私隱例下記者蒐集新聞資料是可獲豁免,但有大律師指出,若涉虛假聲明,則不在豁免範圍內,而且記者用公司帳戶查冊並涉虛假聲明,公司也可能需負上刑責。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何旳匡表示,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以往市民付費後,運輸署長須提供資料,無任何用途限制。但運輸署因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引入行政措施,2003年起要求市民提交申請時須申報查車牌用途。他說倘記者向運輸署提交申請取資料時,申報目的與真實不符,已構成觸犯《道路交通條例》。
公司註冊處網上查冊中心也需申報查冊目的,列明查冊所得的個人資料只能作聲明的用途,如與申報用途不符或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須支付補償並可遭受根據條例而提出的訴訟。
何旳匡指,不同查冊系統都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監管,根據條例第61條,記者蒐集新聞資料是可獲豁免,但港台編導一案非涉違反相關條例,而是涉作虛假聲明、觸犯《道路交通條例》,料記者難獲豁免。他說此案亦可能涉欺詐,要視乎事主有否藉欺騙他人取得資料而令自己得益或令他人利益受損。
如記者用公司帳虛報 公司亦需負刑責
另外,若有記者用公司帳戶查冊並涉虛假聲明,何旳匡指除記者需負刑責,如公司授權並知道記者申報與真實不符的目的,公司亦可能需負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