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脫阻差罪 官:警穿制服非拒示委任證理由
【明報專訊】女社工林曉樺於去年8月25日「荃葵青大遊行」期間遭警截查,她要求女督察出示委任證不果,反遭對方指控阻差辦公;女社工受審後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阻差辦公」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兩罪不成立,兼得訟費。裁判官指出,被告對警要求合理,並非阻礙,重申除非特殊情G,警員單是穿著制服,絕非不出示委任證的理由。
「未出示身分證」同罪脫 兼獲訟費
被告林曉樺(22歲)為社工,她否認去年8月25日在荃灣阻撓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昨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一項交替控罪「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亦不成立,兼得訟費。她在散庭後表示對裁決感到「開心」,認為案件一開始便屬濫捕,現在公義得到彰顯,籲其他「手足」繼續堅持。
裁判官黃雅茵裁決指出,案發片段顯示,被告在女督察梁敏儀警告後4秒已作勢取銀包,後來亦手持身分證,之後另一警出示委任證後,她亦稱「OK,你出(委任證),我有出(身分證)鵅v。
官:大聲重複要求示證不屬辱罵
裁判官稱,本案爭議在於被告是否在合理時間內出示身分證,及其行為有否阻礙警方。法庭認為,被告只大聲及重複地要求梁督察出示委任證,無辱罵成分,而梁只以「穿著制服」拒絕,並非《警察通例》允許,裁定被告要求合理。
裁判官指出,按《警察通例》,警員須按市民要求出示委任證,除非出現特殊情G,如影響警方工作及現場環境不容許等。在本案中,她說現場有近百警力,單單一警員出示委任證不會影響警方工作,重申「單是穿著制服,並非不出示委任證的理由」。
裁判官續稱,梁督察作供與現場片段顯示「有所混淆」,梁稱被告阻礙更是「不合理」,故不會接納其證供,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3485/19】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