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指「公證書」要求刁難 田飛龍:要核實身分
【明報專訊】有協助被捕港人的律師認為,深圳鹽田看守所要求律師出示「公證書」屬故意刁難;有內地法律學者則認為,事件牽涉中港兩地法律文書認證,內地當局須透過公證書才能證明律師是否真正獲被捕者家屬委託。
港府小冊子沒提公證書要求
根據特區政府駐京辦2013刊印有關港人在內地涉案的小冊子引內地《憲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權聘請律師,在押者也可由監護人、近親屬代聘律師。當事人在押要求委託律師,當局應及時轉達要求,看守所須48小時內安排會見。如當事人沒有指定律師,偵查機關亦應及時為其推薦律師。當事人與律師間需簽訂《委託協議》和《授權委託書》,證明律師代表當事人。小冊子並沒交代要「公證書」證明授權書真偽。
港大狀質疑新規矩拒見律師
獲家屬委託協助被捕港人之一的內地律師任全牛表示,涉及港澳台刑事案件,一般沒有特殊規定,認為鹽田看守所要求律師持有「公證書」是藉口刁難。香港大律師張耀良表示,按內地法律,律師一般出示家屬委託書便可見被捕者,除非有關當局懷疑委託書是偽造,「但內地哪會有律師敢持假委託書去辦理案件?使用虛假文書是犯法的」,認為深圳當局是故意刁難,不排除日後「隨時以新規矩拒絕讓被拘留港人見律師」。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田飛龍接受查詢時表示,此案涉及兩地法律文書認可,內地部門未能核實內地律師所持委託書的真偽,故須按程序要求律師取得認可機構發出的公證書以作證明。
京律師:港人探監亦須辦公證
北京律師舒杰向本報表示,即使港人親身前往內地探視被羈押的親友,亦須在本港500家獲中國司法部認可的律師行辦理授權公證,屬必經程序,因內地部門無法核實這些親友的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