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符人權法一般「不追溯」 有例外 陳文敏:針對戰爭罪行 非國安法可比
【明報專訊】全國人大上周通過《決定》授權人大常委會制訂「港區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公布實施。律政司長鄭若驊昨日出席港台節目後被問到此法律會否有追溯期,她稱一般而言,刑事法律為了符合人權法和一些國際慣例,並不設追溯期,但可能在一些公約、國際慣例上「有例外」。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說,人權法中的例外情况是指違反人道的戰爭罪行,例如種族屠殺或種族清洗,《國安法》所涵蓋的罪行,遠遠未可與戰爭罪行相提並論。
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當中列明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但亦有例外情况,如有關行為在發生時依各國公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已屬有罪,則可有追溯力,該條文源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陳:例外條文針對審納粹戰犯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表示,人權法中例外條文主要是針對二戰後審判納粹戰犯,因為在二戰時並沒有違反人道的罪行,納粹戰犯認為以此戰後訂立的罪行審訊他們,違反刑法不具追溯力的原則,但這論據不為國際社會接受,故在國際公約中列出有關例外。他認為除戰爭罪行外,其他方面的刑法一般都不具追溯效力,因為這會對被告人不公平。
鄭:是否分裂國家需看context
鄭若驊昨在港台《星期六問責》,被問「分裂國家」是否仍沿用2003年推動23條立法中要用武力的定義。她說,不應用當年23條立法作基準線,因今日情况有很多變化,例如資訊科技進步等。被問會否以言入罪,她說現時未公布該法律,難抽象地回應,但說「是否分裂國家的行為或活動,不能單睇整件事的一點,要有context(情境),點樣講法、同哪些人講、講的時候是怎樣」。
被問政府會如何收集民意向中央提交意見,她稱,要特區政府做諮詢工作並不是《決定》或《基本法》第18條的程序。她強調,港區國安法的《決定》提到的幾大原則,包括相關法律要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人權和自由,冀市民不要過分憂心。但她說人權和自由並非絕對,國際的人權公約也清楚寫明不可以影響有關國家的國家安全。
特首林鄭月娥昨在facebook表示,有本地資深法律界人士似乎表示港區國安法的決定,有違已故國家領導人鄧小平所說的治港方針;她反駁這說法漠視了「一國兩制」的初心,故意忽略了鄧在1987年會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的一段重要講話:「切不要以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來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這是不行的,這種想法不實際……特別行政區是不是也會發生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難道就不會出現嗎?那個時候,北京過問不過問?」她說,香港過去一年的「暴力亂港」,「我們能不佩服鄧小平先生的高瞻遠矚、洞悉世事嗎?」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