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華為副董事長兼首席財務官孟晚舟引渡美國聆訊昨(21日)繼續進行,法官向辯方提出多個問題,均聚焦於孟被控的欺詐行為,若發生在加拿大匯豐銀行身上,匯豐銀行會否有經濟損失或面臨經濟損失的風險,並要求辯方舉出案例。
辯方律師指事件若發生在加拿大,匯豐銀行不會有損失、也不會面臨損失風險,但他手頭上並無案例可以提供。
孟晚舟一方的律師昨日陳詞完畢,今日聯邦司法部將會登場,在聽取控方陳詞後,如果法官裁定「雙重犯罪」不成立,則孟晚舟有機會獲釋,否則,聆訊將進入第二階段,預計於今年6月續審。所以今明兩天,將是初步聆訊的關鍵時刻。
法官霍爾姆斯(Heather Holmes)昨日在庭上質疑,孟晚舟的做法可能令匯豐銀行在加拿大「名譽受損」,因為一些投資者或許將因為此事,對該銀行產生偏見,繼而使銀行的客戶流失,蒙受經濟虧損。
所指損失 控方未有證據
孟晚舟的代表律師芬頓(Scott Fenton)回應說,儘管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曾在法庭文件中簡要提及「名譽受損」事宜,但目前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該風險會對銀行產生負面影響,例如經濟危險(economic danger)。
芬頓稱,由於加拿大當局未禁止與伊朗開展業務,甚至還鼓勵民間多與伊朗進行貿易往來,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匯豐銀行的聲譽也不會因此受到任何損害。
除非當事人的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對他人直接產生傷害,或具有造成傷害的風險,否則不能在加拿大被判欺詐罪。
美國先前曾指控孟晚舟,稱其向匯豐銀行(HSBC)說謊,目的是為幫助伊朗的華為子公司Skycom開展業務。孟的這一做法,使該銀行涉嫌違反美國對伊朗的制裁禁令,或面臨刑事及民事處罰。
但由於加拿大對伊朗沒有類似制裁措施,因此匯豐銀行在加拿大不會面對任何處罰風險,故孟的所謂「欺詐行為」在加拿大也並不構成犯罪,不符合引渡的「雙重犯罪」原則。
有關法律 只在美國有效
芬頓補充說,「處罰風險」亦是由法律驅使,但與其相關的法律卻僅存在於美國。
本案使加中關係持續陷於緊張。北京曾指,這些對於孟晚舟的指控,均是出於政治目的;而加拿大副總理方慧蘭(Chrystia Freeland)也一直敦促中方,盡快釋放2名被扣押的加拿大人。
在伊朗與包括美國在內的一些國家達成核協議之後,加拿大於2016年取消了對伊朗的制裁。但美國則於2018年單方面退出了該協議,同時還增加了新的制裁措施。
芬頓反覆強調說,因此匯豐銀行只有在美國才會面臨處罰風險,而將美國法律強加於加拿大的做法是並「不一致」(out of step)。此外,若「受欺騙者」未蒙受損失或遭到傷害,那麼實施「欺詐行為」的人,也不會因此受到加拿大法律的制裁。
由於法官霍爾姆斯(Heather Holmes)前天曾針對孟律師團主張「雙重犯罪」不成立的論點提出了多項問題,例如要求律師答覆,孟晚舟與銀行在香港會面,除了會議發生在香港,其他的事實若發生在加拿大,有沒有可能成為加拿大法的起訴個案?
法官問題 只屬假設
律師哥塔迪(Eric Gottardi)昨日以書面文件答覆,指法官所提的假設性問題,答案是否定的,即孟與銀行的事情若發生在加拿大,不可能被定罪。
哥塔迪接著說,根據加拿大法律,與伊朗進行以加元完成的交易,而且銀行又是無辜受害者,則銀行不會有任何的法律責任及風險。也因此,在加拿大,銀行不會有任何損失或是經濟損失的風險。
當律師讀出手中的文件內容時,法官又提問,辯方律師提到有關損失或風險證據,這是一個可進一步分析的不同題目,她問是否有案件紀錄資料,或補充材料?
律師對此答覆說,法官提的是假設問題,只是將一半孟被指控的事實,轉至加拿大考慮。
法官還要律師提供可能的法律個案支持其論點,但哥塔迪表示他沒有相關法律個案可提供。
哥塔迪(Eric Gottardi)表示,「雙重犯罪」(dual criminality)的原則是,確保那些未在加拿大境內犯罪的人,不會被遣返至美國。很多加拿大人也為此頗感自豪和驕傲,因為這彰顯了本國的主權及司法獨立。若針對孟晚舟進行指控,不僅違反了法律的公正性,更是與加拿大人心目中的核心價值觀(core values)背道而馳。
昨天聆訊在中午完畢,下午休庭,今天由控方出庭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