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中之間的力量對比,甚至都不能用大衛和歌利亞來比喻,因為在加拿大所面臨的情況下,大衛甚至沒有彈弓。擺出姿勢並宣稱我們不會被欺負可能是高尚的,但卻沒有作用,而且已經一年沒有起作用。
第二種選擇就是面對現實釋放孟晚舟,以交換康明凱和斯帕弗。政府必須解決一個問題,即在引渡聆訊結束之前,是否有一種符合法治的方式允許孟晚舟被釋放。
正常的引渡程序包括法官的聆訊和判決,有時在可以下令引渡之前,先上訴至司法部長。這可能需要數年。
但是《引渡法》(第23條第3款)有一項規定,賦予司法部長明確的權力,可以隨時終止引渡程序。
這項規定可以而且應該在此事中使用。因此,是繼續進行司法程序的聆訊,還是使用第23(3)條款釋放孟女士,都是遵循法治,並不違法,所以我們不須在合法和違法之間做選擇。
利用這一條款釋放孟晚舟以促使兩名加拿大人獲釋,並不違反加拿大與美國之間的引渡條約。因為引渡條約第8條規定:「是否准予引渡應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進行。」
《引渡法》第23(3)條是加拿大法律的一部分,因此使用這一條款並不違反條約。
是美國給加拿大這麼一個大麻煩。我們不能繼續讓我們的兩個公民在中國監獄裡受苦。如果我們擔心讓孟晚舟獲得釋放,美國會如何反應,那就要明白:屈服於美國不合理的壓力,並不比加拿大屈服於中國要好。
對於孟晚舟,康明凱和斯帕弗,加拿大應該做的如同是美國幾週前所做的。當時美國放棄了對一名伊朗科學家的刑事指控,並允許他返回伊朗以確保伊朗釋放一名美國人,這名美國人被伊朗指控從事間諜活動,並在伊朗監獄中被判處10年監禁。因此,出於人道主義原因,加拿大應釋放孟晚舟,以換取康明凱和斯帕弗的自由。
一旦我們的兩個公民回到家中,加拿大就會有足夠的時間來辯論並確定我們與中國乃至與美國的未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