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工黨主席郭永健2016年連同約20人在九龍塘站閘內示威抗議港鐵加價,被職員勸阻後仍未離開,結果遭票控。裁判法院原判郭「沒有遵從指示」罪不成立,港鐵上訴至高院得直,郭其後在高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法官早前駁回申請,昨日頒下判辭解釋稱,郭一方提出的法律問題不涉重大和廣泛重要性。 郭永健一方早前質疑引用《港鐵附例》第21(1)條採取限制基本權利的指示時,當中應否採納「相稱性原則」。法官黃崇厚的判辭指出,法庭裁決時已考慮相關原則,認為相關法律問題不涉重大和廣泛重要性。 郭永健一方另提出港鐵採取「零容忍政策」的做法,與《基本法》和《人權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不符,質疑港鐵做法是否違憲。黃官在判辭稱,相關議題未曾在上訴階段提出,相關政策亦非本案重點。 【案件編號:HCMA41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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