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玫瑰崗學校一名菲律賓裔學生,疑與同學口角後積怨,今年4月在校內更衣室用原子筆劃傷同學臉頰,他否認一項傷人罪,並辯稱案發受事主及另外十幾人欺凌,迫不得已以筆自衛。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稱事主及被告證供不盡不實,事主不能解釋為何要帶被告進入更衣室,縱使對事主傷勢感遺憾,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傷人罪不成立。 官稱事主證供不盡不實 裁判官引述兩名校內教師供辭,分別稱17歲菲律賓裔被告DELFINO Aramiz Julyan Zita一向行為良好,安靜內向,又目擊被告當日跑到校長室求助,確認他面部及眼睛紅腫。裁判官指出,兩名教師誠實可靠,惟他們都無目擊案發過程,對案件裁決無太大影響。 裁判官強調,眾多證人中只有被告、事主及其朋友Ameermoaaz身處現場,但他們對事件各有說法,證供不盡不實。例如事主供稱,案發時只要求被告就之前罵他「×你老母」道歉,以及指朋友Ameermoaaz在案發現場只擔任「翻譯員」角色,裁判官直指事主說法不可信,反問若只要求道歉,為何要帶被告進入更衣室。 事主留疤 官遺憾 裁判官留意到,事主作供時臉上仍留有疤痕,並對其傷勢感遺憾,惟重申這是刑事審訊,既然事主作供不盡不實,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即使被告實在有嫌疑亦不能裁定有罪,故裁定被告一項傷人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15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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