蒐催淚彈殼稱化驗 記者被控管有彈藥
【明報專訊】報稱記者的男子周一(18日)凌晨在西灣河港鐵站出口拍片時遇警方截查,警方發現他藏有屬催淚彈、海綿彈及橡膠子彈的39枚彈殼及1枚已碎裂的催淚彈,當場被捕。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男子被控以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名,還押至1月14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化驗涉案彈殼。
明報記者
26歲被告周敏,報稱記者,昨被押解到庭應訊,他暫毋須就控罪答辯。控罪指他於11月18日在港鐵西灣河站B出口管有彈藥,即9枚手擲式摧淚彈彈殼、1枚海綿彈彈殼、23枚催淚彈彈殼、5枚催淚彈彈殼、1枚橡膠子彈彈殼、1枚已碎裂的手擲式催淚彈,而被告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據了解,案發當日凌晨1時半許,被告在涉案地點拍片,有警員截停被告,在他的背包找到上述彈殼及已碎的手擲式催淚彈,他聲稱用作化驗。警方即場拘捕他。
持彈殼或槍彈殼均犯法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1月14日再訊,以待控方進一步調查及化驗涉案彈殼及催淚彈。被告透過當值律師申請保釋被拒,還押候訊。
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彈藥除了槍械使用的彈藥、榴彈、炸彈、射彈、子彈,還包括任何彈殼或槍彈殼,任何人干犯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4年。
有律師指出,催淚彈彈殼有別於實彈槍彈殼,不能重用或經改裝後再重用,惟法例始終表明藏有彈殼屬犯法。他估計,這類案件若被判罪成,判罰會較藏有實彈彈殼為輕。
【案件編號:ESCC2577/19】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