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禁蒙面法》實施至昨4日,香港記者協會共收到一宗記者被警員要求除面罩及兩宗在催淚煙中被扯下面罩的投訴,記協昨去信政府要求確認前線警員已收到指令,不可要求合法採訪的記者除面罩。即使保安局長李家超曾稱記者採訪非法集結等活動時戴面罩,相信符合「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的合理辯解,但據《禁蒙面法》條文,免責辯護不適用於警員要求除面罩的條文。有法律學者稱《禁蒙面法》賦予警方權力要求任何人除面罩,權力很闊,但「有權不應用盡」。 特首林鄭月娥昨在行政會議前稱,新聞報道屬於「我們接受、有需要按他們的職業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被豁免在反蒙面法的禁制之外」,對於如何既符合立法目的,亦保障到需戴口罩的醫護、新聞人員,政府會研究怎樣做好平衡。 記協促確認戴面罩採訪不違法 記協表示,《禁蒙面法》落實後共收到3宗投訴,包括有線電視記者在旺角被要求脫下面罩、港台攝影助理在灣仔被防暴警兩度拉開防煙面罩、《蘋果日報》記者在灣仔被警員兩度扯下面罩。協會昨去信律政司長鄭若驊、保安局長李家超及警務處長盧偉聰,要求確認記者採訪公眾活動不會被警方視作參與活動、記者戴面罩採訪並無觸犯禁蒙面法,以及前線警員已收到清晰指令,不可要求合法採訪的記者除面罩。記協要求保安局在即日辦公時間內回覆,但記協昨沒接獲回覆。保安局昨亦未回覆本報相關查詢。 張達明:警權力很闊 「很難拗」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解釋,據《禁蒙面法》的「免責辯護」,在集會或遊行中,蒙面者若能證明自己正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宗教理由,或醫學或健康理由,警方便不會有足夠證據控告,故不應拘捕或檢控,但警方有權按該法第5條(見表),要求任何人除蒙面物,免責辯護對此不適用。 對於記者被要求除口罩,張稱記者應展示身分證及記者證,「因為脫面罩的目的只是證明身分,只要你證明到自己不是在破壞而是工作,就應該可以,否則警方就是濫用權力」,而警方亦不應強行扯面罩,記者遇此情G應記下警員編號,「這個突顯了條文本身不合理……你的目的並非這個,你好似報復,有權並不是要用盡的」。他指此條文賦予警方的權力很闊,也「很難拗」。 刑事總部高級警司吳卓衡昨在警方記者會稱,實際執法要綜合不同因素,包括衣著、行為、有否相關證明等,再作不同查問,以了解有否合理辯解。他說條例實施時間短,希望給時間大家磨合,「不是說他自稱記者,就可以不受監管」。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