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和平集會權、免受酷刑或不人道對待,均是受《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的權利,執法人員應確保執法時不會採取過度武力對待示威者。2019年6月以來,除了香港警方於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運動中的執勤手法成為國際焦點外,其他地方亦發生武力鎮壓示威者的事件。
文: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教育幹事 江麗嫻
圖:資料圖片
位於印度與巴基斯坦邊界的喀什米爾2019年8月起,因自治權問題觸發連串示威,其後演變成警民衝突及大規模鎮壓。印度在喀什米爾實施全面封鎖,部署過千軍力戒備。8月5日喀什米爾的通訊網絡被中斷。當局隨後拘捕政治領袖及示威者,進一步以高壓手段鎮壓示威。印度政府一直被批評以氣槍、催淚彈等應對示威,造成多人失明、嚴重受傷或死亡。
2018年12月起,蘇丹出現全國示威以求推翻獨裁政府,最終和平示威遭軍方武力清場。其後軍人發動政變,但奪權後拒絕將權力交予文人政府。2019年4月,首都喀土穆再現大型示威。6月3日,一場要求軍方還權於民的和平示威遭血腥鎮壓,造成逾百人死亡及逾700人受傷,準軍事部隊「快速支援部隊」更強暴及輪姦示威者,受害人不止女性;電訊網絡亦被截斷,國民不能與外界聯繫。
◆使用武力須符國際4原則
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原則》)闡釋執法人員用武的原則:
(1)合法,使用武力時須符合本地法律及國際標準
(2)必要,即只在一切手段均無法達到合理目標,如驅散或制服示威者,才可使用最低度武力
(3)合乎比例,即武力應該與當時情G的嚴重程度對等
(4)對使用武力問責,即相關執法人員及指揮官須為使用武力負責,如違法須受制裁
上述基本原則旨在確保執法人員使用武力時表現專業、克制,以免造成濫傷。《原則》又訂明,執法人員應配備各式裝備,以容許他們因應情G,同時在顧及必要性及合乎比例原則下使用相稱武力。低致命武器的出現是為了讓執法人員可按情G循序漸進地使用武力,避免傷亡。但當執法人員濫用或誤用一些低致命武器,如催淚彈、橡膠子彈,有可能導致嚴重傷害,甚至死亡。
■知多點
聯合國研禁止刑具交易
聯合國於2019年6月28日就限制刑具貿易作出重要決議,將研議在國際法中禁止刑具貿易,並加強管控警察在示威中使用的裝備。國際特赦組織認為香港警察自2019年6月12日使用過分武力,違反國際標準,故動員美國、英國、德國及法國分會向當地政府施壓,呼籲停止向香港供應低致命人群管理裝備,如催淚彈、水炮車、胡椒噴霧和橡膠子彈。最終,英國政府於同月25日宣布停止向香港出口人群管理裝備;美國兩黨議員於8月2日聯手要求美國政府暫停向香港售武。
[通通識 第59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