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基隆地檢署偵辦一宗運毒案,意外發現主嫌劉鎮賢的辯護律師翁方彬,將閱卷的卷證資料泄密給在逃共犯陳天助。基隆地院日前審結,痛批律師翁方彬嚴重違反職業倫理,依「泄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判翁6個月徒刑,得易科18萬元罰金。
本案是2016年間,承辦劉鎮賢運毒案的檢察官林婉儀指揮刑事局,在台北市萬華區某倉庫查獲1萬655.36公克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往上溯源查出主嫌劉鎮賢;隔年6月間,以劉有逃亡及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接荂A同年12月林婉儀指揮警方逮到劉鎮賢的共犯陳天助時,意外在陳的住處搜出徐姓證人指控陳涉案的筆錄與劉的羈押聲請書。
搜查律師樓揭泄密
為追查徐的筆錄與劉的羈押聲請書來源,林婉儀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搜索翁方彬律師辦公室,經比對陳家中搜出徐的筆錄與翁辦公室扣得的筆錄發現,不僅印字符號、表框格線、版面配置及騎縫指印、跨頁與印跡特徵相符,連影印殘點位置也相同,各項證據直指翁泄密。
檢方調查,翁方彬利用向法院申請閱覽卷宗的機會,將劉犯罪事實及證據的羈押聲請書及徐指證陳涉案的證人筆錄影印,透過不明男子攝影後轉交給陳。
檢方認定,翁方彬罔顧律師倫理,利用閱卷、律見等機會泄密給陳,還替劉湮滅證據,惡性重大,涉犯刑法瀆職罪章第132條第3項「泄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法院審理時,翁方彬解釋,事務所的卷宗是以開放式擺放,他與劉的朱姓等友人見面有26次之多,可能被不明人士把劉卷宗相關資料翻拍出去。
法院調查,劉的卷宗厚達184頁,法官須費時翻找才能找到徐的筆錄,朱等人竟能在很短暫的時間翻出徐的筆錄,然後倉促翻拍,有違常情。
至於,翁另被控把劉的羈押聲請書交給他人,翁辯稱,他沒有將劉的羈押聲請書交給他人,在陳天助家中扣到的羈押聲請書跟他是事務所扣走劉的羈押聲請書,有兩個版本並不同。
法院調查後認定,確實有兩個版本,採信翁的辯解,此部分判他無罪。
但針對翁方彬把徐的筆錄泄漏出去,法院則痛批翁身為執業律師,明知偵查不公開原則,竟將偵查中秘密文書泄漏他人,嚴重違反職業倫理,依泄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判翁6月徒刑,得易科18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