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有資深物業管理界人士指出,警方進入商場前,一般會先通知物管公司,公司會視乎情G是否危急、對租戶及消費者有多大影響,才決定是否讓警方進場。有大律師認為警方可以入商場拘捕疑犯,但質疑是次進入沙田新城市廣場是否為拘捕疑犯。 有從事物業管理行業逾20年、不願透露身分的物管公司負責人表示,警方進入商場前,一般會先取得物管公司同意,若未取得同意便進入商場,是違反一般做法及《警察通例》,惟周日衝突現場情G「太混亂」,相信物管公司無暇先討論警方做法是否合法,「有幾百名警察在一起,保安員怎敢阻攔?」他解釋,物管公司主要負責保障租戶和顧客的安全,最怕發生事故,影響商場生意額,即使只有兩三個軍裝警察進入商場,物管公司職員都會「問長問短」,若非得悉有悍匪入了商場等緊急情G,都盡量不會容許警員進內,「業主將物業給我們管,就是不想商場亂」。 物業管理聯會榮譽會長黃健平說,警察進入商場工作前,一般會先書面通知物業管理處,列明工作時間、內容、地點、負責人等,但遇上危急情G,也會要求即時進入。 大律師:關鍵商場內執什麼法 大律師何旳匡認為,是次事件的關鍵是警方入商場後「執什麼法」,「警察的權限是去到什麼位」。他留意到新聞片段顯示,警員入新城市廣場後是驅趕市民,質疑警方當初進入商場並非搜捕特定人物,「他(警方)是為了搜查特定目的的人士,或是有其他目的?他的警力和部署,都不像是有任何特定目的」。他又指出,私人地方受《基本法》保障,「一般私人空間不是警察用來執法的地方,但那是公眾空間,地契條款又寫明警方可進入,但入去後做什麼,是否公眾人士聚集構成安全隱患,就可以驅散那些人呢?」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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