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西貢區議員方國珊被指於24年前,透過其投資的地產公司與西貢大網仔一地主合作發展丁屋,由她出面「套丁」,惟工程未能竣工,方國珊被指拒絕交還土地,業主以套丁犯法及未能如期完工為由,入稟要求取回土地及索償。方國珊辯稱「夢想」是幫業主建樓,不知公司有套丁項目,高院昨頒下判辭,裁定她敗訴,須向業主賠償空置土地租金收益約82萬元及交回土地。判辭更指出涉案男丁作虛假宣誓,方國珊與其簽下的協議必屬違法。 原告關雄盛,為已故何淑明的長孫暨遺產執行人,21名被告包括方國珊、其擔任董事的宏億置業有限公司、18名西貢原居民(男丁),及地政總署。根據判辭簡述案情,方國珊持有的地產公司「田宅行」1995年與原告簽下「丁屋合作發展協約」,議定由原告提供土地,「田宅行」負責建屋,建成後其中兩幢屋分予原告,惟工程至2004年仍未竣工,原告要求取回土地。同時,在1995至2007年間,方國珊分別向18名被告換取丁權。 男丁宣誓稱唯一業權人 官:方必知涉假陳述 判辭指出,「田宅行」與各男丁簽訂協議,並在部分人的遺囑指定宏億置業為名下丁屋的執行人,及方國珊為其代理人處理丁屋。男丁既然已將丁權轉售予方國珊,卻向地政總署宣誓稱為該土地的唯一業權人,法官直言這屬於虛假陳述,因男丁僅以信託形式持有土地。法官又稱,無可爭議的是,在與男丁商訂協議的過程中,方國珊必然知悉當中涉及虛假陳述。 判辭提到,方國珊7次修改書面供辭,如最初聲稱與何淑明為聯合發展商,其後又改稱僅是何淑明代理人,並解釋多次修改書面供辭為手民之誤,可見她力圖為有份參與非法發展計劃一事開脫,認為她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官指方辯解違常理 斥非誠實可靠證人 判辭更指出,方國珊的辯解有違常理,她於1997年時親自簽署「田宅行」與各男丁的協議,審訊時卻稱並不知情。判辭直斥對此難以置信,因方國珊既然聲稱幫助他人建屋是夢想,又聲稱投資了1200萬元,不可能不知道項目詳情及企圖免責。判辭最終裁定方國珊非法佔有屬於原告的兩幢屋,但由於相關協議屬違法,該兩幢屋亦不屬原告。 判辭提到,即使法庭發現本案涉及欺詐成分,但地政總署已向各發假誓的男丁發出建屋牌照和同意書,不宜撤回,並考慮到該些土地已被開發,若將來有山泥傾瀉等房屋問題,地政總署可保留追究權利。本報記者昨聯絡方國珊查詢,未獲回覆。 【案件編號:HCA2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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