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涉擅向保安借錢 官倡控貪污
【明報專訊】時任警長疑以急用錢、交稅等藉口,未獲許可下向警方辦公大樓外判保安員借貸4萬元,調查時揭發他涉用該筆錢投注逾百次;保安員多次催促他還清款項不果,終向警長上司揭發。案件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已退休的警長昨原打算承認兩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惟裁判官閱畢案情後認為可控告代理人貪污罪行,要求控方再考慮控罪是否合適,押後8月5日再訊。
被告負責監督分配保安工作
報稱退休警長的被告梁錦輝(55歲)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身為訂明人員即警長,於2018年1月12日及2月21日未得行政長官許可下,從張碧珊接受兩筆分別3萬元及1萬元貸款。
被告案發時在警務處西九龍總區總部的保安控制組工作;該處的保安服務由一間承辦商負責,被告要監督及分配外判保安員的工作。
涉款4萬 官指或屬「甜頭」
控方案情指稱,被告月入約4.2萬,事主張碧珊月入約8500元。被告案發時向外判保安主任張碧珊分別聲稱要交稅及急用錢,借款3萬及1萬元;張按指示將款項存入被告馬會戶口。調查發現事主存款後,被告有124次投注紀錄及提取現金2000元。
事主多次追債,被告僅在4月底歸還2.5萬元,尚欠款1.5萬元;事主6月得悉被告外遊時,向被告上司匯報事件。
裁判官聽畢案情後稱,被告與事主因工作認識,被告負責安排事主的工作,案情或涉及「sweetener(甜頭)」,讓雙方維持良好關係,可考慮控告《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代理人貪污交易的罪行。
控方回應稱,因借貸沒有令事主獲優待;辯方亦表示被告沒有因此以權謀私、影響公事。裁判官希望控方再考慮現時控罪是否適合,押後案件至8月5日再訊。
【案件編號:KCCC179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