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內地離婚率近年來高企,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在26日分組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時,有委員和代表建議應適當延長草案中為期30日的「離婚冷靜期」,但基於注重保護弱勢群體,對有涉「有家暴、虐待、吸毒、賭博等惡習的婚姻不應給予冷靜期。」 澎湃新聞網報道,呂薇委員認為,高離婚率的婚姻涉訴訟中,衝動離婚的比例一直佔較高比例,而該情G在年輕群體中較普遍,因此建議進一步完善離婚司法程序。 她稱,目前草案二審稿規定的30天「離婚冷靜期」太短,有必要進一步延長。夏偉東委員則建議,將「離婚冷靜期」由草案的30日改為60日或90日。他認為需要給離婚雙方更長的調整時期,防止因一時衝動或考慮不周全而輕率離婚。 保護弱勢 婚姻涉惡習不予冷靜期 全國人大代表顏寶鈴則認為,內地各地法院自2016年起為保護婚姻而設立的「離婚冷靜期」,過於統一、簡化及缺少明確的執行規範,亦未把弱勢群體的保護放在首位。她建議草案應增加,若遇有涉家暴、虐待、吸毒、賭博等惡習的婚姻,絕對不應給予「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為民法典分編草案第845條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滿一個月後,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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