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道】台灣立法院昨繼續審查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立委尤美女詢問通姦除罪化議題,大法官被提名人謝銘洋表示,因刑法第239條規定,這條規定到底有無違憲,他對於聲請中案件不便回答,但從立法政策角度來看,通姦違背婚姻承諾、破壞家庭,但要非難也有很多做法,例如很多先進國家都用民事手段處理,強調刑法應盡量不涉入私領域家庭問題。
謝銘洋及其他3人的提名昨獲立院通過,4人將於10月上任(詳見另文)。
此外,立委周陳秀霞也詢問,是否支持通姦除罪化?謝銘洋則明確表示,立法政策他贊成除罪化,但最後仍應由立法院決定。
尤美女在審查大法官人事權時表示,過去認為通姦罪是在保護太太、維繫家庭制度,但大家都知道,若真的去抓姦,夫妻信任早已破壞,「夫妻之間吵架,一定會提到外面的野男人、外面的野花」;根據所有判決統計,卻是女性多於男性,女性佔52%,男性佔47%。
尤美女說,通姦罪之所以採刑法處理,是想達到嚇阻作用,但行使這麼多年,完全沒有阻卻外遇,反而愈來愈嚴重。她強調,通姦除罪並不代表通姦合法,仍可以用高額的精神損害賠償,來達到婚姻忠誠目的,並就此詢問謝銘洋意見。
謝銘洋表示,從立法政策角度來看,通姦違背婚姻承諾、破壞家庭,但要非難也有很多做法,例如先進國家會用民事手段處理,強調刑法應盡量不涉入私領域家庭問題。他說,除非未來大法官會議解釋刑法第239條違憲,要不然可能還是得透過立法方式,將通姦除罪化,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通姦罪受處罰 女多於男
現行台灣刑罰中,各類型犯罪,絕大多數判決有罪者,都是男多於女,唯獨通姦罪判決有罪比例,卻是女性多於男性,通姦罪明顯呈現不利女性的現實情況。加上在同婚合法後,通姦罪也無法處罰同婚出軌,通姦罪的存在,已不能反映社會真實狀況,從世界潮流來看,除罪化已是必然趨勢。
《刑法》妨害家庭罪章的通姦、相姦罪,女性有罪者會多於男性,在於通姦、相姦罪屬告訴乃論,許多男性與小三通姦,因多半負擔家計,請求妻子原諒後,多獲撤告。但碰上妻子有小王,縱使髮妻懇求原諒,丈夫基於男性自尊,罕少撤告,形成「妻撤告夫,夫告妻到底」,突顯社會家庭結構,並非男女真正平等。
再者,通姦罪的「姦」,處罰的是一男一女性器官接合,在同婚合法下,根本無法處罰出軌同婚者,形成「一國兩制」。若夫嫖妓或妻找牛郎,即使單純金錢性交易,另一半卻可提告通姦,益加突顯通姦罪,已無法反映當前多元社會真實狀況。
自2015年韓國憲法法院裁定通姦罪法條違憲後,世界上僅剩台灣與信奉伊斯蘭教的回教國家還有通姦罪。夫妻感情事,以通姦罪判刑,代表婚姻出狀況,用刑罰手段並不會讓婚姻更忠貞,只會加速破裂,保留通姦罪僅是泛道德約束忠貞,無助維繫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