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男司機於去年10月駕駛妻子名下私家車到火炭一車房檢查,經檢查下發現3個車軨扭曲,一條輪胎有不正常突起,將私家車停泊在車房外,由車房工人拆去4條輪胎,遭巡邏警員指其車輛阻街,票控女車主一項汽車對道路造成障礙的罪名,車主拒絕繳交1400元罰款。裁判官昨認為涉案汽車當時根本不宜繼續行駛,停泊在該路段是必要,所以裁定女車主票控罪名不成立。 官:當時不宜行駛 停泊必要 案件昨於沙田裁判法院裁決。控罪指出,涉案車輛登記女車主黃宇詩名下的私家車於2018年10月9日在火炭桂地街一間車房外的道路停泊,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障礙,當日由其丈夫駕駛該車輛。 不就勝訴追討 「唔會為幾百元去爭」 女車主在審訊時一直沒有聘用律師代表。她離開法庭時被問及會否覺得此案「勞民傷財」,她稱「少少啦」,若非不用上班,「唔會為幾百元去爭」。她亦不會就今次勝訴追討相關費用。 裁判官在裁決時指出,涉案汽車於案發日2018年10月9日停泊在火炭桂地街的路段時,令到其他車輛需要駛到中間分隔線,以避開停泊在該路段的汽車,所以認為涉案汽車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相當障礙。但是男司機當時判斷涉案汽車不宜行駛,屬突發事故,鑒於當時汽車狀G,認為被告把汽車停泊在該路段是必要,裁定女車主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STK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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